南宁市化妆品行业协会
关于近期行业网络信息传播的提醒公告
各会员单位、行业从业者:
近日,协会注意到行业内流传一则关于"美业集中解散往期群聊"的信息,该信息涉及《禁止传销条例》修订、14部门联合纠风文件、微信6月治理公告等多项政策及平台规则的解读。协会经向有关主管部门及法律专业人士咨询核实,现就相关情况提醒如下:
一、关于政策信息核实
(一)《禁止传销条例》修订情况
市场监管总局于2026年5月29日发布《禁止传销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目前处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相关规定,行政法规的制定需经过征求意见、审议、公布等法定程序,具体生效时间以国务院正式公布为准。建议各会员单位关注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发布的权威信息,以正式颁布实施的法规文本作为合规依据。
(二)14部门纠风文件情况
2026年6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4部门联合印发《2026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国卫医急函〔2026〕123号)。该文件系年度行业治理工作的常规部署,其中提及对医美行业虚假商业营销等乱象的治理要求。协会建议从事医疗美容及相关服务的会员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等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宣传行为。
(三)微信平台治理情况
2026年6月16日,微信安全中心发布《针对微信个人账号发布违规品营销信息的治理公告》,系平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开展的常态化治理工作。该公告明确的高危违规品类包括:电子烟及香烟、仿真枪及管制刀具、催情迷药等管制药品、壮阳/减肥/增高/丰胸等违规商品、处方药。协会提醒各会员单位,在微信平台开展营销活动时,应遵守《微信个人账号使用规范》等平台规则,不发布法律法规禁止的商品信息。
二、协会提醒事项
(一)审慎对待网络信息
协会注意到,近期流传的信息中存在部分表述与官方文件原文不尽一致的情况。建议各会员单位在获取政策信息时,以国家机关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权威渠道发布的内容为准,对自媒体解读类信息保持审慎态度,避免因误读信息而产生不必要的经营调整。
(二)坚持依法合规经营
各会员单位应持续遵守以下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范化妆品及医美服务广告宣传,不使用绝对化用语,不夸大产品功效,不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宣称;
2.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确保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定要求;
3.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机构应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
4. 《禁止传销条例》(现行有效)——规范销售模式,不涉及层级返利、拉人头等传销行为;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销售化妆品应依法公示相关信息;
6.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规范互联网广告发布行为。
(三)规范宣传用语
协会特别提示,化妆品宣传中应避免以下情形:
1. 使用"根治""永久见效""最""第一"等绝对化用语;
2. 将化妆品功效与医疗效果相混淆,使用"治疗""治愈"等医疗术语;
3. 发布未经证实的产品功效宣称;
4. 利用前后对比图等方式暗示医疗效果;
5. 对特殊化妆品(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超出注册功效范围进行宣传。
(四)妥善管理社群运营
对于微信群等社群运营,建议各会员单位:
1. 定期清理群内过期、不合规的宣传内容;
2. 建立内容审核机制,确保群内发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3. 对群成员发布的违规信息及时提醒或处理;
4. 保留合规经营的相关证据材料,以备查验。
三、协会服务承诺
协会将持续关注国家及地方关于化妆品、医疗美容行业的政策法规动态,通过协会官方渠道及时向会员单位传达权威信息。如会员单位在合规经营方面存在疑问,可向协会咨询,协会将协助联系法律专业人士或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请各会员单位保持正常经营秩序,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南宁市化妆品及美业行业的良好形象。
特此公告。
南宁市化妆品行业协会
2026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