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受理。符合申报条件的机构向所在辖区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服务窗口递交申请资料,申报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二)现场核验。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组织长护险承办机构对初审通过的机构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评分标准详见《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评估机构现场评分表》(附件3)。
(三)综合评估。完成现场核查后,由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审核,并出具评审意见。结合实际业务情况择优确定预选机构。
(四)评估结果公示。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预选评估机构纳入拟签订协议评估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定点评估机构遴选结果实行同城互认。
(五)政策及业务培训与考核。长护险承办机构组织预选评估机构长护险专职管理员开展政策培训和考试,考试试卷满分为100分,考试分数在60分以上的为合格。
(六)接通服务系统。预选评估机构完成线路接通、系统使用测试等工作。
(七)协议签约。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审核通过的评估机构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自愿签订服务协议。
(八)信息公布。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确定的定点评估机构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抄送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