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跨省异地就医如何享受直接结算服务?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或临时外出就医的参保人员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后可以享受跨省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Q2: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人员范围有哪些?
(一)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省外参保、居住地、自治区以下异地省市工作、居住的人员。
(二)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旅游、探亲等原因异地急诊就医人员以及其他确需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Q3: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办理方式有哪些?
(一)线上渠道:通过广西医疗保障掌上服务大厅、“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微信小程序、“广西医保”微信公众号、“南宁医保”微信公众号等小程序、“爱南宁”APP办理
(二)线下渠道:到参保医保经办服务窗口办理。
Q4: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地如何选择?
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备案到统筹地市或直辖市,实行本医疗保障省级统筹的地市可备案到参保地市,西藏自治区等。
Q5: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是多久?
(一)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未申请变更备案信息或状态未发生变更的,备案长期有效。
(二)跨省临时外出人员:备案有效期默认为6个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备案有效期满后,参保人员因同种疾病确需在就医地继续治疗或再次转外就医的,可申请备案有效期限6个月。
Q6:哪些情形需要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取消?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变更异地安置地、居住地或工作地的,需取消原异地就医备案登记。
注: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提供户口簿、居住证、工作证明等证明材料(以下简称“异地就医备案证明材料”)办理备案的,可以随时携带证明通过个人渠道办理手续的,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取消备案,补齐异地就医备案证明材料后可以随时取消备案登记。
Q7:跨省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备案有哪些特别规定?
(一)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原则上应在转入就医地前办理异地就医人员备案手续,符合转诊条件的,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指定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广西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就医证明》并上传至信息平台,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从转出之日起生效。
(二)符合转诊条件的人员: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等原因在自治区内定点医疗机构难以确诊和治疗,需转自治区外医疗机构诊治的参保人员。
(三)南宁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广西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就医证明》的定点医疗机构均为自治区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四)已办理跨省转诊备案的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符合转诊条件,需转自治区及备案外医疗机构诊治的,也可由备案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广西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就医证明》。
Q8:异地就医可以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吗?
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可在自治区内选择3家以内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诊特殊慢性病就医服务定点;跨省异地长期居住的,在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后,可在参保地及就医地选定3家以内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诊特殊慢性病就医定点。参保人员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方可按规定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注:参保人员在选定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定点医院就诊,不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Q9: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如何结算和报销?
(一)联网直接结算。异地就医实行就医地直接结算管理,参保人员持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等凭码就医结算,并在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同步结算门诊、住院医疗费用直接报销。
(二)手工报销:因特殊情况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未直接结算的,参保人员可先行垫付费用,相关关口材料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手工报销,提示:联网结算,不“垫资跑腿”报销。
Q10:哪些医疗费用已实现联网直接结算?
(一)参保地统筹区内、自治区内外,在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殊慢性病、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特殊药品、急诊留观、住院和生育医疗费用,以及规定零售药店购药费用;
(二)自治区外:在本人备案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包括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治疗、慢性肾功能不全的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医疗费用,以及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
Q11:联网直接结算有什么注意事项?
(一)参保人员办理跨省就医备案后,在就医地开通异地联网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可进行联网直接结算。转诊参保就医人员,跨省异地就医未在出院结算前完成异地就医备案的,也可进行联网结算。参保人员未备案或异地转诊就医,未办理异地转诊备案,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在登记时上传急诊信息的,视同已办理备案。
(二)参保患者外伤意外在自治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向医疗机构提交事故无第三方、法院判决、赔偿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医疗机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医保结算;其无外伤责任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应填写《外伤无第三方承诺书》,定点医疗机构可结合参保参保人病情等情况,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服务,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在自治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符合医保规定无第三方责任外伤费用可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将相关费用一并纳入核查范围。
(三)参保人员就医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转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需提供本次住院病历复印件至定点医院医保办备案。参保人以个人方式办理备案,相关费用本次住院费用用直接结算。
Q12: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基金支付政策和手工报销政策是什么?
(一)联网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按照“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执行,即执行就医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特殊慢性病范围等有关政策。
(二)手工报销:手工报销报销的医疗费用按照参保地目录和待遇政策执行。
注:已办理异地长期居住的住院就医参保人员,执行就医地目录,因各地目录差异,直接结算与回参保地手工报销,属于正常现象。
Q13:异地就医人员按什么标准享受待遇?
(一)参保异地长期居住、自治区内异地就医人员
1.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参保人员提供异地就医备案证明材料办理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手续的,在备案地参加异地就医,在备案有效期内跨省异地参保就医人员备案的,医保基金报销比例按参保地就医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20%;在入院前补齐异地就医备案证明材料的,医保基金报销比例按参保地就医报销比例执行。
2. 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医保基金报销比例按参保地就医的报销比例执行。
3. 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在转入就医地治疗的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备案的,医保基金报销比例在参保地就医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降低20%;转入就医地未办理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备案的,医保基金报销比例在参保地就医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降低20%。
4. 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比例降低20%。
5. 未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且不符合补办备案手续条件的在外就医人员:医保基金报销比例在参保地就医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降低20%。
温馨提示:本文文字摘抄自南宁市医疗保障局线下官方宣传展板,医保政策会动态调整,实际备案、报销标准请以南宁医保官方平台、医保经办窗口最新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