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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是第16个全民禁毒宣传月,主题为“防范青少年药物滥用”。在“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广西南宁市武鸣区法院发布3起涉青少年毒品犯罪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例释义,呼吁社会关注青少年药物滥用问题,提高青少年识毒、防毒、拒毒能力,防范新型毒品对青少年的危害。

目 录
1
贩卖毒品依托咪酯未遂,未成年人参与毒品交易获刑
——张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2
依法严惩涉医药从业人员涉毒犯罪,筑牢药品安全法治防线
——曾某某贩卖毒品案
3
非法容留他人吸毒,害人害己终受严惩
——谢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01
贩卖毒品依托咪酯未遂,未成年人参与毒品交易获刑
——张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吸毒人员王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张某豪购买1小包依托咪酯,并称若质量好将大量购入。为牟利,张某豪与被告人卢某某商议后,由卢某某寻找货源。卢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周某某,周某某遂介绍被告人张某某给二人。当日,周某某带卢某某、张某豪前往张某某家中交易,购得1小包依托咪酯。后张某豪、卢某某按约将该毒品送给王某。次日,王某接收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1小包透明塑料袋封装的白色粉末状毒品可疑物。经称量,该可疑物净重0.773克;经检验,未检测出依托咪酯成分。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张某豪、卢某某、周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四被告人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豪、卢某某、周某某犯罪时均系未成年人,综合四人的犯罪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认罚等情况,遂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某等四人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零十天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三千元不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新型毒品替代物为交易对象、涉及未成年人参与实施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件。案涉毒品虽未检出依托咪酯成分,但四被告人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已着手实施交易行为,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裁判对类似未成年人参与毒品交易、交易对象为新型毒品替代物但未遂的情形如何定罪量刑,具有一定警示和参考意义。
02
依法严惩涉医药从业人员涉毒犯罪,筑牢药品安全法治防线
——曾某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曾某某是某药店员工,在明知右美沙芬片已被列入国家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情况下,为清理库存,于2024年8月先后向未成年在校学生朱某某出售3盒、向邹某某和潘某某出售15盒氢溴酸右美沙芬片。同年8月中旬,潘某某将部分购得的药品带至某酒店,其中5盒转卖给未成年人陆某某和卢某某。后陆某某、卢某某、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10盒氢溴酸右美沙芬片,净重共计31.96克,经检验每片氢溴酸右美沙芬含量均达14毫克以上。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向未成年在校学生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某贩卖的氢溴酸右美沙芬片是由无处方药品到处方药品再到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程度、氢溴酸右美沙芬片危害程度等因素,遂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典型意义
氢溴酸右美沙芬等第二类精神药品具有依赖性和滥用风险,必须凭专用处方、在医疗机构内规范使用,严禁违规超量、无处方销售。本案被告人身为药店员工,具备专业医药知识,应依法依规销售药品,严格落实药品分类管理及处方审核规定,当好药品安全的“第一守门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依法严惩,既警示医药从业人员违规出售麻精药品是违法犯罪行为,也彰显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
03
非法容留他人吸毒,害人害己终受严惩
——谢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谢某某在明知氢溴酸右美沙芬已被国家列入精神药品目录的情况下,仍于2024年7月使用个人身份证在武鸣区某酒店登记入住,容留未成年人梁某某在该房间内吸食氢溴酸右美沙芬片。同年8月底,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现场检测,谢某某毛发的检测样本中右美沙芬呈阳性。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谢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遂依法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对毒品危害后果的认知尚不完全,因此我国在毒品犯罪立法方面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本案被告人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以司法手段坚决遏制涉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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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一起行动,
提高全民识毒、防毒、拒毒能力,
对毒品说“不!”

做到“四个牢记”

1.牢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摇头丸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牢记吸毒容易成瘾,并很难戒断。
3.牢记毒品害己、害人、害家、害国。
4.牢记吸毒贩毒是违法犯罪行为,违法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吸毒的危害

荒废学业,迷失人生。青少年沾染上吸毒恶习后,多数会沉迷于毒品带来的幻觉之中无法自拔,无心学习,荒废学业,人生目标迷失。
损害身体、祸及家庭。吸毒严重破坏人体的正常生理机能。根据追踪情况,大部分的合成毒品滥用者即使停止滥用8-12年,仍然有一些精神病症状存在。

吸毒败坏社会风气,污染社会环境。冰毒、摇头丸等合成毒品滥用者易出现兴奋、狂躁、抑郁、幻觉等精神病症状,从而使行为失控,导致暴力犯罪以及艾滋病、性病传播等违法犯罪行为。
引发犯罪、破坏社会秩序。吸毒人员为了获取毒资,不惜盗窃、抢夺、抢劫、卖淫,还可能引发各种治安案件。吸食合成毒品会导致中枢神经受损,引发毒驾、自残、伤害他人甚至是杀人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秩序。

警惕“零食诱惑”

新型毒品伪装的零食,不可能在市面上流通,当陌生人或不是很熟的人给你东西,特别是吃的喝的,最好不要接受。
对于那些外包装简陋,没有注明成分,制造商等信息或仅有外文说明的零食,切记不要食用!因为这极可能是毒品的“保护伞”。


警惕娱乐场所

如果去了这些场所,请记住以下几点:

主动学习毒品知识

“中国禁毒”微信公众号、“中国禁毒在线”微博、是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了解禁毒常识、获取禁毒资讯、参与禁毒人民战争的重要窗口。该平台实时发布禁毒权威信息、宣传禁毒工作政策、普及毒品预防知识、提供禁毒专业服务、引导禁毒社会舆论。家长和广大青少年朋友可以关注学习。

认清毒品伪装
千万别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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