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市政府也有点奇怪。像这种乌龙事,一般正常跟申请人沟通一下,申请人改正后重新在网上提交应该就可以了。不知道市政府为什么直接就郑重其事地出了个不受理的决定书,还告知了不服可以向铁路中院起诉。不久前,广西高院还高调裁定,机动大队负责全南宁市范围内的道路安全管理工作,具有对全市范围内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参阅:《广西高院裁定,机动大队负责全南宁市范围内的道路安全管理工作,具有对全市范围内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要是申请人较真,就拿着广西高院的裁定,把这个市政府的不予受理决定诉到法院,要求责令市政府受理,岂不是热闹了?铁路中院当然不会支持这个诉求,那当事人二审自然就上诉到广西高院,让高院打脸高院,岂不是更热闹?我仔细再看这个不予受理决定书,我突然想到一个问题。南宁交警大概是从2022年开始,以机动大队的的名义对监控抓拍的交通违法进行处罚,即以机动大队作为执法主体来处罚。2022年前以及此后几年来,《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权规定创设行政处罚行政主体和规定行政处罚管辖权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直都没有变化,机动大队(现改称特勤大队)的主体资格一会没有一会有,一会有一会又没有。行政处罚行政主体和行政处罚管辖权都是中央立法事权,南宁交警机动大队的执法资格怎么能像孙悟空那样变来变去的呢?此时这位网友被监控抓拍的交通违法又不以机动大队做执法主体来处罚了。这是交警部门处罚窗口操作失误呢?还是交警部门的工作机制已经又做了调整呢?如果是前者,即处罚窗口操作失误,那么,拿着广西高院的裁定去告市政府,就不仅是有必要的,而且是有价值的。如果是后者,即交警部门的工作机制已经又做了调整,不再以机动大队的名义而是改以各属地大队的名义进行处罚,那么,可能说明经过这几年来对机动大队执法资格问题的诉讼,特别是南宁市中级法院的(2024)桂01行终323号《行政裁定书》的持续发酵,有关部门已经真的意识到机动大队的主体资格没有法律支持,在做出切实的整改了(参阅:《交警机动大队执法主体资格的生死决》《权威法院裁定交警机动大队无主体资格》《交警队执法主体的南廓先生原形毕露了》)。换言之,机动大队“跑路”了!机动大队的执法主体资格被“做掉”了!那么,南宁市与交警部门相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格局就大变天了。《法律知识的可靠性问题——禁摩处罚执法主体资格溯源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