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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禁渔期闯入禁捕区域,使用电鱼设备捕鱼,别以为只是小事。这种违法行为,不光要面临刑罚,还得偿还“生态债”,非法电鱼的代价远不止牢狱处罚这么简单。武鸣区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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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4年5月10日22时许,刘某某在明知是禁渔区和禁渔期的情况下,利用船只和电鱼工具在武鸣河某段进行电鱼捕捞,渔获有鲤鱼、胡子鲇、赤眼鳟、尼罗罗非鱼、黄鳝等共计17.8斤。次日零时许,刘某某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其对在武鸣河利用电鱼工具进行电鱼捕捞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评估,渔业资源损失及恢复渔业生态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共计11131元,鉴定评估费3000元。2024年8月,刘某某已将上述两项费用共计14131元交至武鸣公证处进行提存。
2021
03·21
法院经审理认为
刘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采取电鱼的方式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水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刘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赔偿渔业资源损失及修复渔业生态环境所需的费用、评估费用共计14131元,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南宁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捕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电鱼等非法捕捞方式具有极大破坏性,不仅会直接导致捕捞范围内的鱼类、虾类等水生生物死亡,还会破坏水体环境,影响水生生物种群的自然恢复,对生态系统造成难以逆转的损害。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明知禁渔期规定,仍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捕捞牟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和民法,除了刑事处罚还需承担民事公益诉讼责任。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禁渔规定,不电鱼、不炸鱼、不毒鱼、不买非法渔获;发现非法捕捞、污染水体等违法行为,应及时举报。同时也希望通过本案警示广大群众,“竭泽而渔”不可取,生态环境没有“法外之地”,切勿因贪图一时利益触碰法律红线,江河湖泊的生态安全需要大家共同守护。
2021
03·21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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