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助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我校全日制学籍、品学兼优且申请参与我校对外交流学习项目(参照《南宁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办法》所列类型)的普通本科在校生。
2.资助标准:
(1)赴国内高校或机构交流学习项目部分支持。由学生承担协议院校或机构收取的相关费用,学校按2000元/生的标准,作为学费减免,直接退回给学生个人。
(2)90日(含)以上赴国(境)外交换(交流)生项目全额支持。由学校承担协议院校收取的相关费用,同时学校按10000元/生的标准,作为学费减免,直接退回给学生个人。
(3)90日(含)以上赴国(境)外交换(交流)生项目部分支持。由学生承担协议院校收取的申请费、注册费、签证费、学费、管理费、保险费、体检费等相关费用,学校按10000元/生的标准,作为学费减免,直接退回给学生个人。
(4)90日(不含)以内赴国(境)外研学或实习实践项目部分支持。由学生承担协议院校收取的相关费用,学校按1500元/生的标准,作为学费减免,直接退回给学生个人。
3.减免名额:依据当年度项目工作方案决定减免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