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简介
2019年5月30日上午10时许,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托管的金凯街道办事处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在对戏台屋面浇筑混凝土时发生坍塌较大事故,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00万元。
事故发生地:广西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凯街道办居仁村
事故类型:坍塌——模板支撑架(搭设高度为4.9m~8.1m)
工程类型:建筑工程
施工阶段:主体施工
二、事故风险与隐患识别
1.坍塌原因。戏台模板支撑体系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稳定性不足(木支撑立杆尾径不达标,实测大部分为3.5cm~5cm;水平连接杆缺失,且支撑体系横向抱柱拉结使用木枋和铁钉连接,导致支撑体系稳定性不足);对戏台屋面浇筑混凝土时采用不合规的工艺工法(违规采用梁板柱同时浇筑的工艺),增加了施工荷载并产生较大侧压力;发生爆模后处置不当(没有立即组织施工人员紧急撤离现场,而是指挥工人对爆模处进行简单处理后,继续组织施工人员浇注混凝土),最终导致戏台模板支撑体系整体失稳坍塌。
2.承发包行为。施工单位违法将全部工程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施工。经开区建设发展局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中标后,将工程转包给了张某龙、张某胜。张某胜随后将主体工程交由潘某健具体组织劳务队组施工。施工单位从项目开工建设至事故发生,未派出本公司施工管理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和检查。工程款由代建公司转账至施工单位账户,施工单位将工程款扣除管理费和税费后通过公司财务人员的私人账户转至张某龙的私人账户,张某龙再将部分工程款转账至张某胜的私人账户。
监理单位允许个人以公司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未派出本公司监理人员到项目履职,实际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的人员为温某,温某与监理公司无劳动聘用关系,其个人无监理相关资格证书,且长期挂靠该公司。温某以监理公司名义承揽该项目监理业务后,派其聘请的梁某(与监理公司无劳动聘用关系,无监理相关资格证书)在施工现场监理。
3.基本建设程序。事故发生,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
4.项目管理人员配备和履职。备案的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职,施工现场未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项目进行管理,安排不具备执业资格的非公司人员履行项目管理职责。
5.施工方案。未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规定管理项目。监理方,没有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理制度,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没有提出编制审查要求。
6.设计管理。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建设单位,取得设计单位盖章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后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即用于施工。施工方,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
7.安全教育培训。未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8.未经验收合格后即投入使用。主要建筑材料未经检验合格擅自使用。
9.应急管理。未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爆模后处置不当,没有立即组织施工人员紧急撤离现场,而是指挥工人对爆模处进行简单处理后,继续组织施工人员浇注混凝土,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10.隐患排查治理。代建单位,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缺乏有效监管,对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未到岗履职未采取相应处理措施、未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未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方,对不符合标准搭设的模板支撑系统,既不制止,也不报告;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实施进行专项巡视检查,现场施工监管缺失。建设单位,未督促参建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未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混乱现象和安全隐患。
11.监管部门。属地监管部门,对项目施工人员、监理人员的资质没有认真检查,对项目经理、监理人员、安全员不到位的问题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纠正,对施工现场的混乱现象和安全隐患没有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听之任之。经开区建设发展局,组织、督促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工作不彻底,对该项目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安全监督和质量监督手续情况下违规开工建设的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及纠正;对定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管理不严,对项目层层转包,没有资质的人员承接工程施工和监理未进行检查和纠正。
三、事故处理
1.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劳务队负责人潘某健;项目实际承揽人张某龙;施工现场实际负责人张某胜;场实际监理员梁某;监理业务实际承揽人温某;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2.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处以3.8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代建单位土建工程师,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设计单位总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
3.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人员。代建单位:工程管理部副经理,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副总经理,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并责令其向经开区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政务警告处分,并责令其向经开区党工委作出书面检查。街道办处理6人。经开区建设发展局基建科科长、副局长、局长,给予政务记过、政务警告、党内警告政务警告,并责令其向经开区党工委作出书面检查。
4.代建单位,处以6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设计单位,处以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施工单位,处以7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监理单位,处以7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5.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行职责,建议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二级建造师注册资格》;总监理工程师,未到岗履行职责,建议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总监理工程师证书》。建议南宁市综合执法局对施工单位涉嫌多次将承包的工程转给张某龙个人施工、监理公司涉嫌多次允许温某个人以监理公司的名义在经开区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重要警示】严禁“梁板柱”同时浇筑。2014年广西桂林“5·13”模架坍塌事故(5死2伤),其原因同样为梁、板、柱混凝土同时浇筑。2014年6月,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发了《关于严格限制梁板墙柱混凝土同时浇筑施工工艺的通知》(桂建管[2014]42号),要求全区施工的房屋建筑工程不得采用梁板墙柱混凝土同时浇筑的施工工艺。
【规范链接】
《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4.4.2 框架结构中,柱和梁板的混凝土浇筑顺序,应按先浇筑柱混凝土,后浇筑梁板混凝土的顺序进行。浇筑过程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并确保支撑系统受力均匀,避免引起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失稳倾斜。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8.3.5 混凝土浇筑的布料点宜接近浇筑位置,应采取减少混凝土下料冲击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先浇筑竖向结构构件,后浇筑水平结构构件;2 浇筑区域结构平面有高差时,宜先浇筑低区部分再浇筑高区部分。
注:事故信息来源于事故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