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南宁一员工不服跨省调岗遭辞退,公司被判赔近10万元
职场中,不少劳动者会遇到公司单方面调岗、甚至跨省调动的情况。有的劳动合同里还写着“公司可调整岗位、地点”,这是否意味着单位想怎么调就怎么调?员工拒绝就按“旷工”开除?近日,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案,明确调岗不能任性,必须合法、正当、合理。丁某是A公司员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可调整员工岗位、工作地点,员工不服从调整或连续旷工2天以上,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规定,公司可解除合同。后A公司向丁某发出《调岗协商函》,将其工作地点从广西南宁直接调整到广东广州。丁某书面明确拒绝,并继续在原岗位上班。A公司随即以“连续3个工作日未到公司报到上班”为由,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单方辞退丁某。丁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A公司属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A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争议焦点:合同约定“可调岗”,公司是否有单方决定权?用人单位虽有自主经营权,但调岗并非单方决定权,必须满足正当、合法、合理三大条件。本案A公司对丁某进行调岗不符合以上条件。调岗目的不正当:公司称因经营困难调整架构,却无法证明原岗位已撤销,且有证据显示,公司意图通过调岗迫使员工主动离职,变相裁员,并非合理经营需要。调岗程序不合法:调岗属于劳动合同重大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公司未与员工协商好工作待遇、补助等,即单方发函要求报到,员工拒绝后也未再沟通,程序违法。调岗结果不合理:调岗后工作地点从南宁市变更至广州市,属跨省调动,显著增加员工通勤与生活成本,对家庭影响重大,未协商补偿即强制调动,超出合理范围。综上,A公司调岗不合法,丁某在原岗位上班不属于旷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法院判决A公司向丁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9736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使合同写了,也不代表单位可任意调岗。不合理、不合法的调岗,员工有权拒绝;单位以此按“旷工”解雇,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遇到违法调岗,劳动者可保留通知、沟通记录、考勤等证据,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