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肯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同责”,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均需按照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一责任不因当事人是工伤受害人或谁受伤更重而免除。
本案中,当事人作为非机动车驾驶人,未遵守交通规则(未走非机动车道、未靠右行驶),其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与货车方的过错共同造成了本次事故,因此当事人也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货车方因本次事故遭受的合理损失(如货车维修费、拖车费、货车司机的医疗费等),应当由非机动车方按一定的比例承担,这是当事人作为事故责任方的法定义务,与当事人自身享有的工伤待遇、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互不关联。简言之,同责的核心含义就是“双方均有过错、均需担责”,既包括当事人有权向货车方索赔自身损失,也包括当事人需按比例赔偿货车方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