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姑娘林某,1996年生人,高中文化,个体,住南宁市西乡塘区。
别看林某年轻,脑瓜可灵着呢,可惜没用在正道上。
林某使用的招数叫做:空手套白狼。
她虚构与他人合作“抵押车借款”生意,向被害人唐某、吴某某谎称需要本金放款,约定所得利息分成。
意思就是:“我有渠道,你们出本金,通过‘抵押车借款’发给有需要的人,得来的利息大家分成。”
结果,唐某、吴某某信以为真,二人自2021年9月30日起,多次以接单的形式向林某转款至“抵押车借款”生意。
其中,唐某通过个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向林某转账共计人民币468000元,收到林某回款人民币35000元。
吴某某通过个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向林某转账共计人民币243000元,收到林某回款人民币27900元。
后因林某未能按约定返还本金及利息,自2021年10月25日起,唐某、吴某某不再转款给林某并多次催促林某返款。
林某则以银行卡被冻结、客户续期等理由一直未返还本金及利息。
因涉嫌犯诈骗罪,林某于2023年11月15日被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24年12月17日被监视居住,2025年8月16日被逮捕。
经查,林某将唐某、吴某某转账的钱款大部分转入韦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后用于虚拟币投资,少部分用于个人开支。
2026年1月7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唐某、吴某某的钱款共计人民币648100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林某退赔被害人唐某人民币433000元,退赔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205100元。
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理由是:其本案中的诈骗行为以及受害人处分转移财产的行为均是在双方订立口头合伙投资合同、履行该合同框架内容内的行为,因此其情节与定性更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定性为合同诈骗罪更为准确合理。
2026年4月2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林某没有从事抵押车借款的实体经营,虚构“抵押车借款”生意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使得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给付钱款,并将钱款用于虚拟货币投资及个人开支。结合林某与被害人的资金往来习惯、聊天记录等,不足以认定双方成立市场交易合同,未扰乱市场秩序,故其行为系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某,原判认定林某构成诈骗罪,定性准确。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令人唏嘘,林某行骗全靠一张嘴,抵押车生意根本就不存在。
可是,两位被害人就这么轻易地相信了她的话,乖乖地给了钱。
如果认真去求证,应该很容易就戳破林某的谎言。
可是他们并没有,这到底是为什么?
说来说去,还是贪念在作祟,认为吃到了利息,钱来得这么容易,心里很盼望这一切都是真的。
这样警示我们,天上不会掉馅饼,对于来钱容易的项目,一定要多方求证,确认后方可投资。
对此,您怎么看?
欢迎在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