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是“总则”,开宗明义明确立法目的和根据,全面贯彻、具体阐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十二个必须”的核心要义,条文顺序基本按照“十二个必须”的逻辑展开,集中体现了我们党新时代关于民族工作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
第二章围绕构筑共有精神家园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精神和文化基础作出规定。比如,明确国家引导各族群众增进中华文化认同,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有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推动构建中华文明标识体系。具体到我们南宁市,也有一些各族群众熟知的文化符号,比如铜鼓、壮锦、山歌等,相信大家在“三月三”活动、节庆活动以及日常社会环境中,都能经常用到、看到、听到。
第三章围绕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要途径作出相关规定。比如,完善城市民族工作政策措施,规定便利措施、保障举措,有序推进各民族人口流动融居;规定通过教育、文化、体育、旅游、网络等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等内容。
第四章围绕加快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推进各民族共同富裕,推动各民族共同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相关规定。比如,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规划计划、政策措施,应当落实“赋予三个意义”的总体要求。
第五章围绕“保障与监督”作出相关规定。如,明确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格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制度机制、保障措施和监督机制。其中比较重要的是,明确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表彰等内容,并规定每年9月的第四周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周。
第六章的“法律责任”坚持引导性与约束性并重,针对相关主体损害或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情形,分别设置了法律责任;对法律域外适用效力作出规定。
第七章“附则”中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地方性法规,为地方立法提供更为明确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