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落实强首府战略,紧紧围绕“强龙头、补链条、聚集群”,加快培育“工业树”,打造“产业林”,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工业经济的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推进全市工业高质量发展,现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继续加大市财政支持力度。根据“十四五”经济发展及财政增长情况,每年安排的工业发展资金根据工业发展需要保持一定比例增长。
2.滚动安排工业用地储备资金。2021年-2025年,每年安排不低于10亿元资金用于支持工业项目用地储备。
二、支持新引进工业项目
3.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对市外引进或新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首次投资建设项目,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对购地建设或购买标准厂房的工业项目,生产设备投资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少于30%;对租赁标准厂房的工业项目,生产设备投资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少于60%),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工业企业向市域其他工业园区搬迁的项目,或者按城市规划要求拆迁后重建的项目(已享受土地收储搬迁改造补偿政策的除外),按上述政策执行。
三、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4.给予技改补助。对普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实施整生产线、整车间、整工厂智能化改造项目且设备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15%、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企业申报年度较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净入库税收均增长20%及以上的,上述补助比例再提高5个百分点。补助上限提高至1500万元。
5.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品牌建设对标诊断。在市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委托第三方机构免费对列入试点企业制订技术改造路径方案、品牌建设评价和品牌提升路径方案。
四、支持企业租赁购买标准厂房
6.鼓励租赁标准厂房。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租赁标准厂房实施生产制造类项目,标准厂房合同租赁期3年及以上且工业产值产出强度达到1万元/平方米的,按企业实际承担租金给予两年最高15元/平方米·月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0万元。其中,企业获得补助第二年的工业产值须比第一年增长20%及以上,才能给予第二年租金补助。同一项目租用同一厂房只能享受一次补助。
7.鼓励购买标准厂房用于生产制造。工业企业购买标准厂房自用于实施生产制造类工业项目并符合相关要求的,按2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0万元。轻钢结构标准厂房减半补助。
五、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品牌建设
8.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新建成国家、自治区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100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100 万元、40万元、30万元。新认定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 万元、30 万元。新认定为 CNAS实验室、工信部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补助 50 万元。对新认定为自治区工业设计中心的,给予一次性最高补助10万元。
9.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10.支持品牌建设。对首次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新认定为全国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 50 万元。新认定为全国、广西质量管理标杆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 50 万元、10万元。
六、推动工业绿色发展
11.鼓励加快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获得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绿色园区认定的工业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绿色工厂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12.鼓励工业企业使用清洁能源。给予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内投资建设清洁能源集中供热、供冷项目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每年使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6个月及以上、用气量达到10万立方米(150吨)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根据实际每月平均使用量的15%给予6个月的资金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0 万元。对仍存有燃煤等高污染燃料锅炉(窑炉)的企业不予补助。
七、支持企业融资
13.给予企业稳增长贴息。规上工业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累计增速超过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速10个百分点及以上,且当年在驻邕银行获得流动资金贷款500万元以上的,按贷款利息的50%给予企业贴息补助,补助期不超过1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八、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14.鼓励新建企业上规入统。对于新建投产的上规入统工业企业(含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且第二年继续在库的,给予每家20万元补助。
对于首次规下升规上且当年实施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工业企业,或首次规下升规上且第二年上半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长10%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及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补助。
15.支持企业上台阶。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至100亿元的工业企业,以首次突破10亿元补助10万元为基础,每上一个十亿元台阶增加10万元,最高给予企业100万元补助。主营业务收入限南宁市本地工业收入,按最高台阶补助,不叠加。
16.推动企业加快增长。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企业,上年主营业务收入 1 亿元(含)—5 亿元且当年增长达到30%及以上的,或上年主营业务收入 5 亿元(含)—10 亿元且当年增长达到 25%及以上的,或上年主营业务收入 10 亿元以上(含)且当年增长达到 20%以上的,每家按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额的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 200 万元。主营业务收入限南宁市本地工业收入。
17.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对当年首次进入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制造业五百强、中国民营企业五百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同时进入多个百强的,按照不重复原则补助。
18.实施“三新”培训服务。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委托第三方免费为工业企业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等培训服务。
九、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
19.支持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对新认定的工信部、自治区级工业互联网及相关的试点示范项目,按照与自治区级支持政策不重复原则,分别给予企业50万、30万元一次性补助。开展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工业园试点,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入金额的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其他
(一)本政策意见支持的企业须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定位和发展方向、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核算法人资格并在南宁市依法纳税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含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或实施项目后新入规的工业企业。
(二)本政策各项扶持资金由市本级财政资金承担,各县区、开发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予以配套扶持,配套扶持资金由各县区、开发区自行承担。
(三)对同一企业或项目,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的同一性质专项资金以及南宁市搬迁改造政策,企业可选择最优惠政策享受,但不能叠加。同一项目不能重复享受项目类扶持政策。对已享受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的招商引资企业,在投资合同(协议)约定的投资、产出等考核指标未达当年度要求指标前,不能享受本政策扶持。
(四)本政策涉及的设备投资额、设备租赁费用等均以发票、支付凭证或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为准。获得补助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
(五)本政策意见由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并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本政策意见实施前出台的与本政策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