恳请广西南宁缉私局欧阳玮局长关注湖南近10家民企的命运60岁的民企女老板在公司被凭祥缉私局的民警当场带走;案子办了、企业停了、家庭垮了......求助人在此呼唤欧局长督促麾下在办案中释放人性温暖和传递司法温情,最大限度地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尊敬的欧局长: 您好! 我是贺麒麟,系华红梅之子。今天我怀着无比沉重和焦急的心情,向您写下这封紧急求救信,恳请您在百忙之中,督促下属认真鉴察我母亲华红梅被凭祥缉私分局刑事拘留的实情,以人性的温暖和法律的温情,尽快对我母亲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 我母亲华红梅,60岁,在湖南和海南两地创办并实际经营着近10家烟花销售及国际贸易公司,旗下员工近300人,每年为国家创造四五百万元的税收。特别是在2025年下半年于海南白沙自治县创办的海南红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红湘公司),自去年8月成立至今,已向国家缴纳税收300多万元,得到了当地政府的高度肯定。也正因为想为企业多创造些税收、响应国家“一带一路”政策的号召,自2025年12月以来,我母亲以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前往越南、老挝等地采购农产品木薯粉,用于烟花鞭炮模压品生产。木薯粉经广西凭祥等海关进入国内,我们严格办理了进口手续,累计缴纳了276万多元的税收。 然而,2026年3月18日,我母亲在公司正常上班时,被广西凭祥海关缉私分局的警察带走。当日,该分局以她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崇左看守所。我请求欧局长督促凭祥缉私局变更对我母亲的强制措施,是基于如下几条理由: 一、涉案税额轻微,属单位犯罪最低量刑档次,依法完全可以取保候审 据凭祥缉私局查实的情况,我母亲公司未如实申报所涉税收总额不到30万元。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为偷逃应缴税额20万元,而偷逃税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第一档量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我母亲公司涉案税额不到30万元,属于该罪名中最轻微的量刑档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我母亲年事已高,患有癌症,涉案情节轻微,且案发后公司法人代表多次主动提出补缴税款、接受处罚,完全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完全可以通过补税、罚款等行政手段解决问题,根本无需采取羁押措施。然而,贵关缉私分局至今未予准许,我母亲仍被羁押在看守所,实在令人痛心。 二、对企业实际控制人羁押,导致多家企业停摆,与国家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精神背道而驰 我母亲是多家民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和股东,掌管着企业生产经营决策、产品销售采购、资金调配等核心职能。她被刑拘后,多家企业处于关停状态,近300名员工面临失业风险。国家三令五申强调对民营企业要“谦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办案,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执法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民营企业经营者,依法及时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如果案件按照目前的做法推进,实际效果就是:案子办了、企业垮了、家庭毁了。这既不符合保护民营经济的国家政策导向,也不符合公安机关规范涉企执法的基本要求。 三、华红梅患有癌症,系严重疾病患者,依法应优先考虑取保候审 我母亲华红梅是一名癌症患者,长期带病坚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我母亲的身体状况本就不适合羁押,羁押在看守所不仅会严重影响她的身心健康,也增加了监管风险。恳请欧局长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依法及时对我母亲变更强制措施。 四、凭祥缉私局未给予补税机会即直接刑事羁押,与《海关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补税程序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在红湘公司的进口业务中,凭祥缉私局已经对每一批货物进行了审核并放行,如果申报价格确实偏低,海关完全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要求我们补征税款,或者退回申报材料要求重新申报。然而,凭祥缉私局并未给予任何补税机会,就直接将公司实际控制人刑事拘留。更令人不解的是,公司法人代表多次主动提出补缴税款,并书面请求先取保候审以确保企业正常运营,均遭到拒绝。请问:凭祥海关缉私分局究竟是出于维护国家利益的公心办案,还是为了积累个人政绩办案? 五、家庭情况特殊,亟需母亲回归 我母亲被刑拘后,家庭陷入困境。我本人患有重度抑郁症,曾多次尝试自杀;家中还有一岁多的幼子需要照看。母亲是这个家庭的精神支柱,她的突然离开让整个家庭无法正常运转。 六、案件定性存疑,执法动机令人费解 红湘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所有进口业务均由公司完成,《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均写明红湘公司的名称,业务往来均为公司行为,且我母亲进口木薯粉是受公司法人代表的委托,公司上上下下尽人皆知,但据缉私分局工作人员所言,我母亲的行为被认定为“个人行为”。请问: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从事正常进出口贸易,凭祥海关缉私分局为何刻意将公司行为曲解为个人行为?这是依法办案,还是刻意整人? 综上,我母亲华红梅涉案税额轻微、系初犯、主观恶性小,公司方面始终愿意补缴税款、接受处罚,我母亲本人身患癌症,家中还有患病儿子和幼孙需要照料。恳请以人性的温暖和法律的温情,认真鉴察本案实情,尽快对我母亲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让我母亲能够接受必要的医疗救治,让企业能够恢复生产经营,让家庭能够重回正轨。我鹄立期待着欧局长的回应,也坚信欧局长会用体恤民情的温度守护一位民营企业家的权益,如一束亮光,照亮司法为民的道路和驱散华红梅心中的寒冰! 求助人:贺麒麟 (联系电话:18674838107) 2026年4月14日
微评:民营企业的“惊魂”与执法司法的“温度” 一封来自困境之中的求救信,道出的不仅是一位60岁女企业家的个人遭遇,更折射出当前民营经济在司法实践中的普遍隐忧。信中所述虽为个案,却值得每一位执法者和政策制定者深思。 首先,执法应当体现柔性与谦抑。涉案税额不足30万元,属单位犯罪最低量刑档次;当事人年过六旬、身患癌症,主动表示补缴税款;企业正常经营、从未逃避监管——这些事实指向的,恰恰是刑罚谦抑原则应当发挥作用的空间。法律从来不是冰冷的利刃,而应是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标尺。能用行政手段解决的,不动用刑事手段;能取保候审的,不必羁押看管。这是对人权的尊重,也是对法治精神的真正践行。 其次,保护民营企业不能停留在口号上。这些年,从中央到地方,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文件层出不穷,“审慎、善意、文明、规范”的执法要求也被反复强调。然而当基层执法中“案子办了、企业垮了、家庭毁了”的现象依然存在时,再好的政策也不过是空中楼阁。真正的保护,体现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的审慎裁量,体现在对企业家基本权利的切实保障。 再者,当前民营企业生存环境面临诸多挑战,司法环境尤需优化。实事求是地说,许多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或多或少存在不规范之处,但这恰恰需要执法机关秉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而不是“抓住一点就往重处整”。如果动辄刑事羁押、搞垮企业,民营企业家怎能安心发展?百年民企又从何谈起? 最后,当下面临就业压力大、地方财政困难、经济遭遇暂时挑战的现实,民营企业稳就业、增税收、促创新的作用愈发凸显。扶持民企不是恩赐,而是共渡难关的必然选择。希望有关部门能从这封求救信中听到一个儿子对母亲的呼唤,更听到近300名员工对岗位的期盼。让执法有温度,让司法有情怀,这才是法治社会应有的模样。 正义云声 1301377873@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