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人可以在南宁市居住地申办低保?
答: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含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可在南宁市经常居住地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实际受理辖区的有关规定享受低保待遇。
二、什么人可以在南宁市居住地申办支出型临时救助?
答: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含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可在南宁市经常居住地提出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救助待遇。
三、我不是南宁市户籍,但是长期在南宁市居住,想在这里申办低保和临时救助业务,应该如何办理,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答:在南宁市居住地申办低保和临时救助业务流程与本市户籍居民申办低保、临时救助业务流程一致,由本人或家庭成员代表在南宁市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也可委托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通过“南宁数智民政”“广西社会救助求助”微信公众
号、“爱南宁”APP等线上平台自主提交
教助申请。
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有效期内的南宁市居住证或其他可证明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材料,说明家庭困难情况,在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申请表上签字确认,通过纸质或电子形式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申请人所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完整,并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人家庭情况进行核查。
四、在南宁市居住地享受低保待遇,中途变更了居住地怎么办?
答:在南宁市居住地享受低保的对
象,家庭成员状况、收入支出状况、财产状况和居住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主动向当前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在南宁市居住地享受低保待遇,且变更新居住地址满6个月(含)的对象,如新居住地址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应转入新居住地继续享受低保待遇(保障对象可向原居住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属 地变更申请);如新居住地址不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在户籍地或新居住地重新提交低保申请。
南宁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规对非本辖区户籍低保对象开展定期核查,对连续2次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超过1年无法联系的居住地享受低保对象,将暂停发放其最低生活保障金,暂停期间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不予补发;其作为低保对象享受的其他部门救助、优
惠待遇相应终止。
五、在南宁市居住地申办低保,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答:在南宁市居住地享受低保的非本市户籍对象,除每月可领取低保金外,依现有政策规定,与本市户籍低保对象享受同等的教育救助、养老保险、住房救助、医疗效助和临时救助待进,在有线电视安装、水电、殡葬等方面享受同等优惠扶助政策。鼓励其他有关部门对非本市户籍低保对象开放政策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