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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苑”责编:黄蓉娇、编审:李剑
"宾苑"综合编辑
2025年执法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3-11 来源: 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消协发布的“提升消费品质”2026年消费维权年主题,持续深化放心消费环境建设,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5年办理的维权案件中,甄选出“执法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旨在通过以案释法、以点带面,敦促经营者诚信自律、守法经营,同时提醒消费者防范消费风险、文明理性消费。
案例一:调解网购黄金投诉案
基本案情:诉求人反映,其在抖音平台购买100g黄金,商品在物流运输途中被商家拦截召回。经诉求人与商家沟通,商家称线下有人出更高的价格购买所以将商品召回,商家表示愿意赔偿50元给诉求人,诉求人不接受,希望商家按照消费订单发货。接到投诉后,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调解,被投诉人承认未发货存在过错,同意赔偿200元给投诉人,并在平台退款。由于投诉人不满意首次处理结果,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第二次电话调解,被投诉人同意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抖音官方平台继续履行发货义务,如逾期不发货愿意承担退一赔三责任,投诉人同意,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市场监管小贴士:黄金价格上涨属于正常商业风险,不能作为商家不发货的免责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提交订单并付款成功后,与商家的买卖合同已成立,商家单方面取消订单属于违约行为。维权时,消费者应先收集订单、支付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与商家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平台投诉并要求介入处理,或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案例二:调解家装厨卫国家补贴投诉案
基本案情:诉求人反映,其欲购某商家一花洒,商品符合国家家电补贴范围,诉求人抢到了7折优惠券,并在该店铺现场核销成功,以7折的优惠价格付款购买。但后续商家表示,因该商品没有通过7折优惠的资格审查,无法按7折优惠进行交易,并将诉求人的款项退款,要求诉求人按8.5折的优惠购买商品,诉求人不同意,希望商家正常按7折优惠给其提供商品。接到投诉后,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被投诉人门店开展调解工作,了解到投诉人所购买花洒产品为普通花洒,非恒温花洒,根据自治区商务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2025年广西家装厨卫“焕新”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商运发〔2025〕26号)中《居家适老化改造补贴产品建议清单》显示,投诉人购买的花洒不在该清单中,故无法享受七折优惠。执法人员通过电话联系诉求人告知(桂商运发〔2025〕26号)通知内容和优惠政策条件,投诉人所购买的花洒不能享受七折优惠,诉求人表示理解,接受调解结果。
市场监管小贴士:国家补贴属于定向政策支持,仅对政策明确目录内、符合能效等标准的商品给予补贴,并非所有商品均可享受。上述案例提醒消费者选购商品前,需先查看商品页面是否标注国补/以旧换新标识,或查阅官方补贴目录,理性选购。如发现经营者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等行为,可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案例三:调解罐装气不退押金投诉案
基本案情:诉求人反映购买罐装气时缴纳了200元的气瓶押金,后因不再使用罐装气欲办理退费手续,商家称如不能提供押金凭证则不予退还押金。诉求人表示购买时工作人员未告知需要出示凭证原件才予退还押金,其可以出示当时的转账记录,且收款方也是该店。经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调解,被投诉人同意给投诉人退200元押金。
市场监管小贴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收取押金的,应当事先与消费者约定退还押金的方式、程序和时限,不得对退还押金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要求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案例四:调解二手汽车理赔投诉案
基本案情:投诉人在某店购买二手车使用一个月后发动机损坏,花费4000元维修,要求商家退车并赔偿。商家称售出时车况无问题,且事发当天车辆出现水箱漏水,商家已提醒投诉人立即停驶送修,但投诉人仍继续驾驶,导致发动机损坏加剧,因此拒绝退车赔偿。经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商家补偿部分修理费。
市场监管小贴士:在经营活动中,经营者负有商品质量保障和如实告知义务,消费者亦负有合理使用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出现混合过错时,坚持过错与责任相当原则。同时警示经营者“商家提示”不等同于“免责”,商家仍需对商品/服务本身的固有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即使消费者存在使用不当,亦不能完全免除商家对商品基本安全性能的担保义务。
案例五:查处使用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基本案情:诉求人反映,其在某水果固定摊点,购买了2斤水果后到其他两家店称,称出来都是1.8斤,诉求人认为商家的称不准,要求查处称计量不准问题。接到线索后,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到被举报地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被举报人的电子计价秤铅封缺失且无检定合格印。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电子计价秤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被举报人经营水果时使用市斤作为计量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违法行为。被举报人使用检定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电子计价秤(型号 ACS-30-A、产品编号 J7858806、最大秤量:15kg/30kg、生产商:广东香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台;2.罚款1200元。
市场监管小贴士:《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电子计价秤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经营者每年须将电子计价秤送至检验机构检定,检定合格方可使用。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计量结算时,如发现短斤少两,请妥善保存交易凭及物证,或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案例六:某药店销售不同批次药品案
基本案情:诉求人反映其到某药店购买两瓶黄体酮软胶囊,生产批号分别为:5231115、5230402;生产日期及到期日分别为:2023.11.28-2026.5.28,2023.4.3-2026.4.2。其中生产批号为5230402,使用日期2023.4.3-2026.4.2的药品颜色已经变质,变成了粉红色。其中一瓶药品颜色为乳白色和医院开具的同款药品颜色一致。诉求人认为该药店售卖变质、保存不当的药品。接到举报后,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实地核查,检查发现被举报人店内有销售涉及举报的药品“黄体酮软胶囊”,被举报人向执法人员出示该药品的进货单、销售单、药品检验报告单、供应生产商营业执照、生产商药品生产许可证、厂家出具的关于黄体酮软胶囊颜色说明等材料复印件,该药品在销售时仍在保质期内,被举报人提供的生产厂商说明:“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制药厂黄体酮软胶囊(0.1g)于2023年02月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我厂自2023年06月起按一致性评价注册工艺组织生产,包装规格有6粒/瓶(批号5230604起)、12粒/瓶(批号5230603起)、30 粒/瓶(批号5230601起)。该产品外观颜色由类红色变为类白色,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规定。”根据厂家的情况说明,2023年06月前生产“黄体酮软胶囊”为粉红色,因工艺产生变化,2023年06月后生产“黄体酮软胶囊”为类白色。上述药品颜色的变化不属于产品变质。经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被举报人有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予立案。
市场监管小贴士:药品外观(如颜色)可能因生产工艺调整、批次差异、原料细微变化等合法原因发生改变,外观差异不等于产品变质。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若发现外观与以往接触的同款药品不同,可向药店提出诉求、要求提供相关合格证明,也可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同时,也提醒消费者购买药品后,可留意药品的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结合相关证明材料理性判断,减少认知误区。
案例七:查处大米包装标签不合规案
基本案情:诉求人反映其在被举报人处购买一袋大米,发现该产品包装袋上营养成分表标示“脂肪”每100克含量为“1.0克”,营养素参考值%为“1%”。该标注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相关规定。接到举报后,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实地核查,在被举报方物料仓库检查发现有涉事商品的物料包装袋一捆共计100个,该包装袋上营养成分表标示“脂肪”每100克含量为“1.0克”,营养素参考值%为“1%”。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计算和修约规定,被举报方的包装袋“脂肪”的“营养素参考值%”项目数值应为“2%”,被举报人标注该项目数值为“1%”,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相关规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被举报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被举报人处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12.5元。2.罚款人民币2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612.5元。
市场监管小贴士:食品标签标识是消费者了解食品信息的重要途径之一,正确标注食品信息可以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更是法律法规的要求。食品标签是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看似简单的数字标注,背后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也是企业诚信经营的体现。
案例八:液化气价格上涨问题案
基本案情:诉求人反映某燃气公司的煤气价格之前是14公斤,标价120元,但是近两年煤气罐的重量变为12公斤,价格仍是120元,其了解到南宁市内的煤气罐价格是12公斤95元,故请求相关部门核查该煤气公司的定价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垄断价格的情况。经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核查,被举报方有收费项目公示,对于诉求人反映的“南宁市区与本地罐装燃气价格存在显著差距”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现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规定,罐装燃气价格不属于政府定价的范畴,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可根据自身经营成本和供需等情况自主定价,未发现有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市场监管小贴士:不在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目录内的商品价格,其价格经营者可根据成本、供求、经营费用等自主制定,法律允许合理自主定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七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若经营者未提前告知价格差异且定价明显不合理,可能构成不公平交易,需承担相应责任。因此经营者要做好商品/服务明码标价的义务。在此提醒消费者,购买商品时货比三家、价比三家,根据自身需求和可接受价格自主选择、理性消费。
案例九:查处销售无中文标签商品案
基本案情:举报人反映在被举报人处购买六瓶“BIN389 CABERNET SHIRAZ”红葡萄酒,后发现该红葡萄酒包装上均为英文,没有任何中文标识标签,没有标注进口商和经销商的公司名称和地址等信息,要求部门核查。经查,被举报人从佛山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购进18瓶“BIN389 CABERNET SHIRAZ”红葡萄酒,购进价格为360元/瓶,该红葡萄酒属瓶装预包装食品。上述标识“2019”的“BIN389 CABERNET SHIRAZ”红葡萄酒共购进6瓶,其中有4瓶张贴有中文标签,1瓶被举报人已自己喝完,剩下1瓶无中文标签未售出;标识“2021”的“BIN389 CABERNET SHIRAZ”红葡萄酒共购进12瓶,均无中文标签,有6瓶已售出,剩下6瓶未售出。经被举报人核对,举报人购买的6瓶无中文标签的“BIN389 CABERNET SHIRAZ”红葡萄酒(标识“2021”)为被举报人所销售。被举报人未能提供上述涉案“BIN389 CABERNET SHIRAZ”红葡萄酒的供货商资质材料和相关检疫证明。被举报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BIN389 CABERNET SHIRAZ”红葡萄酒数量为13瓶,每瓶销售价格为650元,违法货值总金额为8450元,已销售出6瓶获利1740元。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责令改正,并决定对被举报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7瓶无中文标签“BIN389 CABERNET SHIRAZ”红葡萄酒;3.没收违法所得1740元;4.罚款2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3740元。
市场监管小贴士:无合法来源、无中文标签的食品,使消费者无法知晓成分、保质期等关键信息,不仅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其不明的质量状况更直接威胁群众健康安全。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义务,生产经营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确保食品可溯源。销售进口食品需严格检验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等合格证明文件,未尽查验义务产生的不利后果只能由经营者自己承担。
案例十:查处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食品案
基本案情:举报人反映称被举报人生产的“农家酸菜”(益生菌发酵)存在错用执行标准的问题,要求部门核查。接到举报线索后,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被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核查,检查发现被举报人生产场所的成品间内摆放有2袋生产日期为2024年12月10日的“农家酸菜”(益生菌发酵),该产品的外包装标签标示的配料含有植物乳杆菌,而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中品种明细标示酱腌菜(盐水渍菜、其他);执行标准:SB/T10439-2007《酱腌菜》。被举报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查,被举报人是从事酱腌菜生产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申请办证时提交的《生产工艺技术文件》中的工艺流程为:原辅料验收→清洗→温水漂洗 →加盐腌渍 →包装→成品。2024年12月10日,被举报人生产了122袋“农家酸菜”(益生菌发酵),该产品外包装标签标示有:“品名:农家酸菜(益生菌发酵);配料:芥菜、生活用水、食用盐、香辛料、植物乳杆菌;执行标准:SB/T10439;保质期:6个月等。被举报人在生产上述酸菜过程中加盐腌渍时加入了植物乳杆菌进行发酵,擅自改变了原来的工艺流程且未按规定向原发证的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被举报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小贴士:《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四)运输和交付控制。上述案例警示企业要按标准与规范组织生产,不得擅自简化、篡改工艺流程,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
“宾苑”责编:黄蓉娇、编审:李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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