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核心内容
1.制定依据:依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及广西相关通知,结合南宁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用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推动乡村振兴。
2.用地定义:设施农业用地包含作物种植(含菌类)、畜禽(蚕)、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传统未破坏耕作层的种植、非硬化养殖坑塘用地按原地类管理,无需备案;设施农业多层建筑指两层及以上、高度不超 24 米的农业建筑。
3.管理原则: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再使用时必须恢复土地原用途,严禁擅自改变用地用途、超规模建设或未备案建设。
4.选址要求:优先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非耕地或劣质耕地,占用耕地需采取措施保护耕作层,落实土地复垦义务,保证耕地 “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5.职责分工:市级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县区工作,县区部门指导乡镇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备案和日常管理;县级政府对耕地保护负总责,将相关管理纳入考核。
图1

二、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界定
核心内容
1.分类方式:按形态分为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三类;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总用地面积为两类用地之和。
2.各类用地具体范围
○作物种植类:生产设施包括工厂化栽培的大棚、温室、育种场所等;辅助设施包括疫病防控、农资存放、烘干存储、单层≤15㎡的看护房等。
○畜禽养殖类:生产设施包括畜禽舍、隔离舍、场内道路;辅助设施包括粪污处置、饲料存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
○水产养殖类:生产设施包括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进排水渠道;辅助设施包括无害化处理、苗种繁育、水质检测等。
3.非设施农业用地情形: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休闲观光场所、农业园区的非农设施、屠宰加工、办公住宅等,需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图2

三、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确定
核心内容
1.生产设施用地:按行业标准或生产需要合理确定规模。
2.辅助设施用地规模限制
○作物种植类:不超过种植面积的 5%,种植面积超 3000 亩的最多 30 亩,不超 3000 亩的最多 20 亩,看护房≤15㎡。
○畜禽养殖类: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 10%,规模化牛羊养殖可放宽至 15%,多层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不受该比例限制。
○水产养殖类: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 10%。
3.非耕地放宽政策:利用非耕地建设辅助设施的,规模可再放宽 3%。
图3

四、用地管理要求
核心内容
1.永久基本农田使用规定
○不破坏耕作层的作物种植设施可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无需补划。
○破坏耕作层的作物种植设施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使用但需补划,面积不超过辅助设施标准且最多 10 亩。
○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少量难以避让的可使用但需补划,单个项目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 20% 且最多 5 亩。
○补划程序:经营者编制方案,县区部门组织论证,通过后备案并纳入系统。
2.土地复垦要求
○义务:不再使用设施的,需恢复土地原用途,耕地需复垦至 “数量不减、质量不降”。
○费用:可按方案或广西标准(20-80 元 /㎡,水田最高)缴纳,预存管理,验收合格后退回。
○方案编制:5 亩以下耕地无需编制方案和预存费用,需签监管协议;5-20 亩可选择编制方案或直接缴费;20 亩以上或多层建筑需编制方案并缴费。
○验收:期满需延期的提前 3 个月申请,不复垦的需验收,不合格的整改或罚款。
3.建筑要求:符合行业、安全、防疫、环保要求,委托有资质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完工后验收材料存档。
图4

五、备案程序
核心内容
1.拟定方案:经营者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意向,制定包含项目名称、类型、地点、规模等的建设方案。
2.选址踏勘:乡镇核实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符合的需重新选址;涉及林地的需林业部门同意,乡镇组织踏勘审核方案。
3.申请备案:完善方案后向乡镇提交申请材料,需复垦方案的提供审查意见。
4.公告:乡镇和集体经济组织公告方案,不少于 10 天,异议反馈至乡镇。
5.签订协议:公告无异议后,经营者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使用年限不超过承包或流转剩余期限;国有土地的与使用权人签订协议,涉及流转的先签流转合同。
6.乡镇备案:3 个工作日内将协议报乡镇,乡镇出具备案意见;生产变化的需重新备案。
7.县级上图入库:乡镇 7 个工作日内上报材料,县区部门 5 个工作日内核实,符合要求的录入系统上图入库。
8.用地核验:完工后向乡镇申请核验,2 年内必须申请;核验不符的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备案按违法处置。
图5

六、监管要求
核心内容
1.经营者责任:作为建设和安全主体,按约定用地,履行复垦义务,信用纳入行业体系。
2.乡镇责任:负责备案管理,建立台账,日常巡查,制止违规行为,组织复垦验收,公开信息和举报方式。
3.县区部门责任:自然资源部门指导选址、补划、上图入库;农业农村部门指导方案审查、日常监管、流转服务。
4.市级部门责任:自然资源部门监督管理、督查抽查;农业农村部门技术指导、督查抽查。
5.其他部门:执法部门将其纳入巡查和卫片检查,财政部门保障经费,其他部门提供业务指导。
图6

七、附则
核心内容
1.解释部门: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和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细则。
2.材料要求:经营者需保证申请材料真实,主管部门对备案质量负责。
3.东盟开发区规定:该区域的设施农业项目向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备案。
4.过渡规定:已备案项目按原内容执行,扩大规模或到期续用的需重新备案。
5.实施期限:2021 年 1 月 31 日实施,有效期 5 年,与国家、自治区新规定冲突的从其规定。
图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