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异常名录的信用修复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2、已经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3、已经依法完成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4、已经依法完成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二)行政处罚的信用修复条件
1、轻微违法失信信息(包括仅受到通报批评、仅受到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三个月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停止公示。
2、一般违法失信信息(除轻微、严重类别外的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三个月)届满后,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3、严重违法失信信息:
(1)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重点工业产品领域及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从业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行政处罚限制期限届满,符合前款三项条件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2)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三年后方可自动停止公示,不得申请提前修复;
(3)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信息,公示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消除不良影响且未再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移出名单,移出后同步停止公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三)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信用修复条件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采取相关整改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再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