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用地预申请须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均可预申请报名。预申请人可单独或联合其他企业提出地块的预申请。预申请人应当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本次预申请公告不接受自然人参加。预申请人与其控股公司不得参加同一宗地竞买。
(二)预申请人可于地块发布正式公告前向出让人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和相关材料,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提交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所提交的材料须加盖单位有效公章):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书》(样式见附件,《申请书》须加盖预申请人公章);
2.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材料提交地址:南宁市锦春路3-1号二楼213室)
(三)预申请人在地块发布正式公告前按本条第(二)款要求提供齐全材料,并交纳预申请购地保证金的,为有效预申请。如预申请人在地块发布正式公告前未能按前述要求提供齐全材料的,为无效预申请,已交纳预申请购地保证金的,将按原账户退还(不计利息)。预申请购地保证金以转账方式(不收现金)汇入以下指定账户:
户名:南宁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
开户行:广西北部湾银行南湖支行
账号:8001 0239 2388 889
(四)出让人原则上在预申请人交清预申请购地保证金后10个工作日内发布正式出让公告,若出让人未按期发布公告的,预申请人可申请退还预申请购地保证金(不计利息)。涉及退还预申请购地保证金的,可咨询0771-5609160后办理(南宁市锦春路3-1号二楼207室)。
(五)预申请人在正式报名参加竞买相应地块时,不需再缴纳该地块的竞买保证金,如竞得该地块,须在成交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缴足地块正式公告时明确的竞买保证金,方可签订出让合同;未竞得的,南宁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出具有效预申请人已履约的说明,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预申请人退还预申请购地保证金(不计利息)。
(六)预申请人未按承诺参与相应地块竞买或未提交有效报价而导致地块未成交的,预申请购地保证金不予退还,且出让人可限制该预申请人二年内不得参与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招拍挂”出让活动。
(七)本次预公告地块具体供应时间及地块有关规划指标、出让条件等以正式出让时公告的内容为准。
(八)出让人可通过补充公告的形式,调整预申请公告的有关内容,具体以补充公告内容为准。
(九)本次公告地块的出让人为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具体承办人为南宁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