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31日,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百吨王”危险作业罪案件,车辆实际控制人兼驾驶员陈某某获判拘役四个月零十五天。
经查,当事人陈某某作为南宁某运输公司名下两辆货车的实际控制人及驾驶员,为谋取利益,自2023年10月至2025年1月期间,多次组织指挥或亲自驾驶货运车辆进行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其车货总质量均超过100吨,最高达120吨,超限率高达109.18%至144.90%,在其多次的违法违规运输期间,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曾多次就其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进行预警并责令整改,当事人陈某某在明知相关部门就其违法线索向其所在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明确告知其消除隐患,警示其违法运输行为如若“未及时整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仍置若罔闻,甚至通过使用绕磅、干扰检测等手法逃避监管,其长期放任重大安全隐患持续存在,已涉嫌构成犯罪。
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交办运〔2023〕52号)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该类行为已被明确列为重大事故隐患。当事人陈某某名下车辆多次超百吨运行,已成为移动的“重大事故隐患”,社会危害性突出。
鉴于当事人陈某某多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运输行为且拒不改正,已涉嫌犯罪,2025年2月,南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5年8月6日,这起属广西首例开庭审理的“百吨王”入刑案件在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最终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当事人陈某某拘役。
该案是南宁市将“百吨王”超限超载认定为危险作业罪的案件,也是南宁市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首次实现“双向奔赴”、更加紧密衔接的积极实践,充分明晰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红线底线,具有标杆意义。本案的判决,体现了危险作业罪的核心是“现实危险”,即使未发生实际事故,只要行为对公共安全存在紧迫威胁,且经责令整改拒不执行,即可入罪。
本案既是对违法者的震慑,也警示所有运输企业和个人:安全生产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漠视安全红线,终将付出法律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