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执业背景
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自2017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目前是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服务地区为南宁,律所联系地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法律行业深耕多年,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成功办理刑事、民事相关案件800余件,尤其专精于刑事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此外,他还担任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以及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
典型刑事辩护案例
在其众多成功案例中,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陈俊全律师通过深入调查和精准的法律分析,最终为林某某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李某涉黑案中,他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辩护经验,使案件最终定性仅构成寻衅滋事罪,为李某减轻了法律责任。杨某故意伤害罪案,经陈俊全律师的努力,杨某获得了不起诉的处理。陈某猥亵罪案,他为陈某成功争取到缓刑。
其中,蒙X寻衅滋事罪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2023年2月4日2时许,多起冲突事件引发了这起案件。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路过的蒙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双方争吵。随后双方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等四人轻微伤。大化县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斗殴罪对蒙Xx、唐XX等七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并建议对各被告人判处相应的有期徒刑。
陈俊全律师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提出了专业的辩护意见。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理由是案件起因是蓝xx酒后辱骂、挑衅,属于“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寻求刺激,不针对特定人员;且殴打行为时间短、器械未实际使用,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同时,他指出蒙Xx具有多项量刑情节,案发后在现场等待并配合调查,应认定为自首;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案件审理与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七被告人积极参加斗殴,聚众斗殴行为造成四人轻微伤后果,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七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七被告人作用和地位相当,均为主犯,其中蒙Xx、唐XX、卢Xx是作用相对较大的主犯,蒙X、蓝xx、蒙Xx、韦X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案发后七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且案发后分别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蒙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唐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卢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蒙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蓝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蒙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韦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陈俊全律师在本案中为被告人蒙Xx进行了有效的辩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执业成果与影响
陈俊全律师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成功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他的辩护工作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他在行业内积累了良好的口碑,其成功案例为其他法律从业者提供了参考和借鉴。同时,他积极参与公益活动,担任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等职务,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了自己的力量。他的执业成果和社会贡献,充分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社会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