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城港市科技计划项目(或课题,以下简称项目)立项评估评审(以下简称“项目立项评审”)活动的管理,根据自治区科技项目评审的有关规定以及《防城港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结合防城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评审”,是指防城港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的,运用合理、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对项目立项活动及其相关责任主体所进行的评价与咨询活动。第三条 项目立项评审应当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要求,科学设立评价目标、指标和方法,按照公平、公开、公正、标准、规范的原则组织开展。第四条 项目立项评审可根据各类项目特点与要求,选择会议评审或网络评审等方式。
第二章评审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项目立项评审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评审活动应按照规范的程序对项目开展评价,形成评审意见。
第六条项目立项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立项与防城港市重点产业发展需求的契合性;研究目标的明确性、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科技成果的应用前景与产业化潜力;项目实施的人员资质、设备条件及组织管理能力;与项目申报要求的相关性、与国家及自治区、市相关政策的相符性;项目预算编制的合理性等。
第七条根据分类评审原则和科研规律,针对不同类型项目,制定项目分类评审评价指标体系、程序和工作规范,客观评价项目可行性。
第八条优化参评专家结构,推选市外同行专家参评,评审专家组人数5-7人,其中市外专家占比三分之一以上。第九条规范专家遴选条件。根据分类评审原则,评审专家遴选应按不同类型项目及其特点,充分考虑专家的专业知识结构,专家现从事专业、能力和业绩。具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素养和职业道德,无不端、违纪和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二)熟悉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和程序,了解科技活动特点与规律,掌握相关领域科技经济发展现状和态势,并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三)评审专家原则上从广西科技专家库中遴选抽取。
第十条立项评审不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重点评审评判项目负责人的业绩、具备承担和组织实施该项目的能力,以及项目组成员组成和实际能力。
第十一条项目评审时,合理安排专家评审项目数量和工作时间,并提前告知参评专家。项目评审前及时组织专家审阅项目申报材料,确保专家充分了解申报项目情况,合理确定项目汇报和质询答辩时间。第十二条完善专家轮换、随机抽取、回避和公示等相关制度。对评审专家可能影响立项评审的行为,可开展相关调查核实,确保评审科学与公正。
第三章 纪律要求
第十三条项目评审组织者,应当严格执行并正确履行项目评审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审组织人员和专家信息、评审报告和专家意见,以及其他应当保密的评估信息资料。 (二)不得利用评审活动之便,谋取、接受评审对象的礼品、评审费、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宴请或其他好处。 (三)不得伪造或涂改专家项目评审意见。 (四)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扩散项目申报材料,或窃取项目科技成果。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应当严格执行并正确履行项目评审职责,实事求是做出评审意见建议,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泄露评审组织人员和专家信息、评审报告和专家意见,以及其他应当保密的评估信息资料。
(二)不得利用项目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谋取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索取或接受礼品、礼金、证券、支付凭证、宴请或其他好处。 (三)不得压制其他专家意见、为得出主观期望结论投机取巧和断章取义、片面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四)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窃取被评审对象的技术、经济和商业秘密。第十五条项目推荐单位、申请单位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有义务配合项目评审工作,根据需要提供与项目有关的真实有效的资料和信息,同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项目评审信息。 (二)不得向项目立项评审相关人员馈赠,或许诺馈赠钱物、给其他好处及有妨碍项目评审活动的行为。 (三)不得编造不实信息、诋毁、侮辱、陷害项目管理者、评审活动承担者及人员、评审专家和其他申请者。第十六条项目评审中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与参评项目有亲属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该项目评审活动的公正性,需要回避。回避事项规定如下: (一)工作人员有上述情况者,不参与该项目评审专家抽取、评审活动和争议处理等。 (二)评审专家在评审前或活动过程中了解到具有回避情形后,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三)项目评审前,项目申报单位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的具体事项。 (四)在评审活动中,应当回避的单位及人员没有主动申请回避,评审机构有权决定并要求其回避。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市科技局按照项目评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原则,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将项目申报者、评审专家的不良信用记录记入科研诚信档案,阶段或永久取消其项目申报或参与项目评审资格。
第十八条按照项目评审工作及信息公开共享有关规定,建立评审全过程留痕迹、可查询、可追溯和可问责的监管信息记录档案。按项目受理时间分批分类公开项目立项结果。第十九条注重监督检查结果反馈和运用,促进科技项目立项科学决策、管理和整体绩效提升。第二十条项目评审活动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存在问题可以向市科技局举报和投诉。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评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
(二)弄虚作假,与项目申报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报告,或者对重大问题隐匿不报、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
市科技局视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其非法收受财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没收所收受的财物;构成违纪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纪律规定及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二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背职业道德,有失公允,致使相关项目评审结果不客观、不真实的。
市科技局视情节可责令其改正或宣布评审意见无效;对相关评审专家,可对其采取记录不良信用、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项目评审及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构成违纪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纪律规定及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三条项目推荐单位、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
(二)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妨碍项目评审活动正常进行,骗取项目立项的。
市科技局视情节责令其改正、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立项资格、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取消相关单位和人员一定周期内推荐、申报和承担科技计划项目资格;构成违纪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纪律规定及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1月28日印发的《防城港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评审办法(试行)》(防科字〔2016〕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