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对两起毒品犯罪案件中的两名罪犯阮某德、米某军分别执行死刑。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被告人阮某德在境外购进毒品海洛因后入境我国,贩卖给黎某龙(已另案判刑),三次走私、贩卖海洛因共计25块,查获16块,查获的海洛因共计5672.19克。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阮某德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运入我国境内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阮某德多次走私、贩卖海洛因,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米某军伙同他人非法贩卖、运输海洛因,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米某军多次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进行公开宣判。
【来源: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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