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人社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等5部门联合出台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正式施行,是我国首部明确超龄劳动者权益的专门规章。
▲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设立了超龄劳动者调解室。7月1日,该院组织超龄劳动者李女士(右)与用人单位开展调解,调解成功
南宁市人社局在全国率先搭建起全链条超龄劳动者维权服务体系,为超龄劳动者开设绿色通道、设立专属调解工作室、编制维权手册等,切实维护超龄劳动者“老有所为”的尊严和合法权益。7月1日,南宁市成功调解《暂行规定》施行后的首起超龄劳动者劳动维权案件。
▲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设立了超龄劳动者劳动维权专窗,7月1日,超龄劳动者(左)在专窗咨询劳动维权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持续加快,超龄劳动者群体规模随之不断扩大,既有退休返聘的技术骨干、行业专家,也有从事保安、保洁、家政、后勤等工作的普通劳动者,用经验与付出延续着劳动价值,成为激活银发经济、补充人力资源市场的重要力量。
为推动《暂行规定》快速落地见效,市人社局指导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搭建起全链条超龄劳动者维权服务体系,简化维权流程、降低维权成本。在案件提速方面,率先开通“银发护航”绿色通道,创新“五速三专”快办机制,即推行速调、速立、速审、速裁、速送“五速”处置流程,配套设置接待专窗、调解专人、速裁专庭“三专”办案配置,让办案周期整体提速。
▲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引导超龄劳动者(左)依法维权
在阵地下沉方面,创新推出同辈驻点柔性调解机制,聚焦安保、陪护等超龄劳动者集中行业,在广西陪陪我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设立首个专属调解工作室,选聘退休法律专家等驻点服务,借助同龄共情优势化解劳资矛盾。
▲南宁市人社部门在广西陪陪我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设立超龄劳动者调解工作室
▲法律专家(右)在广西陪陪我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超龄劳动者调解工作室为群众(左)解答咨询
在制定标准方面,首创“一册一书一模板”服务体系,编制超龄劳动者维权工作手册,统一规范用工协议以及创新“要素式”维权申请书范本,“勾选式申请”降低维权门槛。
新规实施首日,南宁市56岁的超龄劳动者李女士得偿所愿,劳动维权有了结果。李女士曾在南宁市一家育婴机构担任保育人员,被拖欠工资11万余元,今年6月初想申请劳动仲裁,但因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法通过劳动仲裁途径维权,她与用人单位多次协商,未能得到满意结果。
7月1日早上,李女士来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交劳动维权申请后,该院当即启动“银发护航”绿色通道。当日,调解员组织双方开展调解,结合新规条文释法明理,促成双方当场达成和解并签订调解协议书,用人单位承诺分期支付拖欠的工资。
下一步,南宁市人社部门将做好对《暂行规定》的普法宣传,加强对企业的规范用工指导,在源头减少劳动纠纷。紧盯超龄劳动者的实际需求,探索推出更多创新服务,实现超龄劳动者“老有所为、劳有所得、权有所护”,让银发力量在促进首府高质量发展中绽放更大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适用《暂行规定》。符合规定已提前退休的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也属于《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
需要说明的是,按国家有关规定弹性延迟退休的劳动者,在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根据其所在单位性质,分别适用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暂行规定》对超龄劳动者的哪些基本权益作出了规定?
《暂行规定》对超龄劳动者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报酬方面,明确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休息休假方面,明确要求遵守法定工作时间规定和年节纪念日放假办法,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安排加班的应当遵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教育和培训。工伤保障方面,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等。
对《暂行规定》明确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事项的争议,当事人可申请调解或者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其他事项的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办案指导,指导各级调解仲裁机构统一受理范围、规范法律适用、提升服务标准,依法为超龄劳动者提供高效便捷维权服务。
供稿: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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