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下肢残疾人每人只能注册登记一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下肢残障且上肢功能正常,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本市常住户籍; (三)无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疾病或者身体缺陷。 因原注册登记的车辆已转让、灭失或者报废等原因重新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原注册登记车辆的行驶证及号牌并注销登记,牌证无法收回的,应当公告作废。 | 第七条残疾人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下肢残障,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年满十六周岁; (三)无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疾病或者身体缺陷。 因原注册登记的车辆已转让、灭失或者报废等原因重新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原注册登记车辆的行驶证及号牌并注销登记,牌证无法收回的,应当公告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