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建筑工程公司作为案涉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按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广西某建筑劳务公司系案涉项目的劳务分包方。2022年11月,广西某建筑劳务公司招录第三人李某某为木工岗位职工。但广西某建筑劳务公司向某市社保中心提交的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增减变动情况花名册中,无李某某的名字及身份信息。2023年4月,李某某在案涉项目部工地加固高柱子时,被滑下的钢管砸到右脚拇指受伤,认定属于工伤,伤残等级拾级。广西某建筑劳务公司提供个人劳动合同、工伤认定决定等证明李某某系公司招录职工,并在实际项目施工中发生工伤等事实。
2024年7月15日,某仲裁委作出生效仲裁裁决,认为广西某建筑劳务公司已为李某某投保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等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024年7月18日,李某某向某市社保中心申领上述费用。某市社保中心于2024年7月30日作出《不予办理业务告知书》,认为李某某未在其发生工伤时所在的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暂不符合申领此项待遇,故决定终止办理。广西某建筑劳务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不予办理业务告知书》,责令某市社保中心重新受理李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裁判结果】
法院审查认为,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充分保障建设项目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是一种工伤优先、项目参保、概算提取、一次参保、全员覆盖的保险制度。项目参保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为单位,按照工程总造价计算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参保方式,保险费不因职工增减变化而增加或者减少。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办理工伤保险的,应在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时,一次性缴纳该次项目保险费,工伤保险的对象包括该项目所有职工。本案中,李某某与广西某建筑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建筑工程公司已对案涉工程按项目参加了工伤保险并依法足额缴纳了保险费,李某某所受事故伤害已被认定系其在案涉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伤,且受伤时间在该项目参保期内,符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第十三条未明确施工人员未报备登记的法律后果,亦无未报备登记施工人员的工伤待遇不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履行动态实名申报义务,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便于发生工伤事故时进行工伤认定,并未限定保险对象仅以报备登记名单为准,未实名制报备登记并不必然导致不能认定工伤,不能直接影响工伤待遇的支付。遂判决:撤销某市社保中心于2024年7月30日对李某某作出的《不予办理业务告知书》;责令某市社保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对李某某提交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