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高校教师在广西南宁火车站遭安检员追打”的视频在网络广泛传播,事件因双方冲突过程、警方行政处罚认定结果引发公众热议。事发后,警方认定双方行为构成互殴,对涉事安检员与旅客分别处以行政拘留5日,旅客一方不服处罚决定,先后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目前案件已由法院立案审理。
经查,该事件发生于2025年9月4日下午6时10分许,事发地点为广西南宁火车站7号安检仪进口处。涉事双方分别为浙江某高校教师张棂(化名)、南宁火车站安检员何某某(25岁,南宁市西乡塘区人)。
据现场视频显示,冲突初期,张棂在进站安检道闸处与何某某发生言语争执,随后张棂折返推搡何某某,双方随即爆发肢体冲突。完整视频记录显示,何某某在道闸外区域持续追打张棂,张棂全程双手抵挡、节节后退,期间多名车站工作人员上前劝阻,何某某多次挣脱阻拦,绕开劝阻人员继续追打,直至执勤民警赶到现场,冲突才得以制止。
根据当事人陈述,此次冲突源于张棂乘车出行时的通行纠纷。张棂表示,其当日在南宁旅游结束后,计划乘坐高铁前往南宁吴圩机场返程,因进站后错过高铁,便准备出站打车前往机场;因不熟悉车站地形,经工作人员指引刷身份证返回候车大厅后,误入进站安检区域,在向现场安检人员说明紧急赶飞机的情况后,顺利通过首个安检卡口,可在走到涉事安检口时,虽得到何某某放行,但其刚走出道闸,就遭到何某某言语辱骂。
认为自身权益受损的张棂当即折返,要求何某某道歉并表示将投诉,期间顺手推了对方左手一下。而何某某在接受调查时则称,张棂用力推搡导致其险些摔倒,且被对方用手指指责,一时情绪激动才动手追打,并称自己是因被冒犯后才引发冲突。
事发后,南宁铁路公安局南宁公安处介入调查,并对双方作出行政处罚。警方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经查实,张棂在南宁火车站7号安检仪进口处反向出站,被安检员何某某制止后不听劝阻,走出道闸后又返回推搡何某某,随后双方发生纠纷并互相推搡。此次冲突造成何某某右脸出现两道划痕,张棂全身多达10处挫伤,二人行为均构成殴打他人。
基于上述调查结果,南宁铁路公安局南宁公安处认定双方属于互殴,依据治安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对张棂、何某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二人均被送至南宁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针对警方的处罚结果,张棂提出异议。其表示,事发后自己前往南宁站派出所配合调查,起初被告知可离开,在坚持要求处理施暴安检员后,反而被作出拘留处罚,自身作为被追打一方,不应被认定为互殴并承担同等法律责任。
同时,警方在处罚决定中提及,张棂事发当日曾两次尾随他人进站,对此张棂出示购票凭证予以回应。其表示,自己当日已购买南宁火车站至吴圩机场的高铁二等座车票,因身份证刷卡进站时系统识别失败,反复尝试均未成功,且现场未找到工作人员协助,为赶时间才跟随其他旅客进入候车大厅和站台,并非无票恶意进站,最终也因流程不畅未能赶上列车。
对于南宁铁路公安局南宁公安处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棂明确表示不服,随后向南宁铁路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但经复议机关审查,最终维持了原行政处罚决定。
在行政复议无果后,张棂继续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南宁铁路公安局南宁公安处、南宁铁路公安局列为被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张棂在诉讼中提出,南宁铁路公安局南宁公安处作出的处罚决定存在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适用法律错误、量罚不当等多项问题,南宁铁路公安局的复议决定同样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自身的推搡行为事出有因,且全程未主动殴打对方,仅是被动躲避、抵挡,警方将单方追打行为认定为互殴,与事实不符。
目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已对该案进行审查,认定张棂的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法予以立案审理,案件将进入司法审判环节。
针对此事,记者先后联系南宁火车站、南宁铁路公安局南宁公安处、南宁铁路公安局求证相关细节。南宁火车站工作人员表示已记录问题并反馈相关部门,后续将予以回复;南宁铁路公安局南宁公安处则表示不接受采访,相关情况不便透露;南宁铁路公安局法治部门称已将问题反馈,将由相关部门统一回应。
此次事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双方行为是否构成互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相关法律规定,互殴的认定需结合双方主观过错、行为发起、肢体冲突程度、损害后果等综合判断,若一方存在明显的辱骂、主动追打等过错行为,另一方仅为被动防御,在责任划分上应予以区分,而非简单认定为双方同等责任。
截至目前,涉事安检员何某某被拘留后的后续处理、车站方面是否对其作出内部追责等情况,尚未有官方明确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