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寄宿制: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脱贫户家庭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学生全部纳入补助范围。在此基础上,优先补助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民族班学生、库区移民学生、特殊教育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烈士子女。
(二)非寄宿制:根据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项目受助比例的通知(桂教财务〔2026〕26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教育部、财政部,决定调整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项目(以下简称"一补")受助比例,现将资助对象调整情况公布如下:
在脱贫家庭学生、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等特殊群体学生的基础上,从2026年春季学期起,将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烈士子女、困难退役军人子女等各职能部门认定的特殊群体学生,以及突发疾病、突然遭受自然灾害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纳入义务教育阶段非寄宿生生活补助项目资助对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