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1日凌晨0点,广西南宁的烧烤摊上,人们在享受美食。
突然,路边传来了吵闹声。
人们跑过去一看,只见两位男子扭打在一起。
原来,梁某权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这个路段,在超越黄某增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时,两车发生剐蹭,梁某权随即用拳头连续击打黄某增头部。
“只是一个小刮擦,没必要动手打人。”路人见状上前劝阻,梁某权起身后又猛踩黄某增头部数下。
后来,梁某权电话联系朋友吴某余,吴某余到达现场后,梁某权再次踢踹已倒地的黄某增背部并踩踏其头部,被吴某余制止并带离现场。
梁某权的行为造成黄某增头面部外伤致右顶部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多发性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黄某增被送往医院治疗,因颅内出血量增多,2024年6月12日做了手术。
2024年7月11日,因家人无法负担高额的治疗费用,黄某增出院。
考虑到黄某增出院时意识不清、生活无法自理且有多种疾病,他被家人送到某养老院照顾。
2024年7月23日经鉴定,黄某增损伤程度目前已达重伤二级,待临床治疗终结或伤情稳定后再行最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2024年7月25日,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到案配合调查。案发后梁某权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7100元。
2024年8月8日,黄某增在养老院内死亡。
经鉴定,黄某增符合在患小结节性肝硬化失代偿疾病的情况下,头部受暴力作用造成严重颅脑损伤后,继发脑软化及肺部感染导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
另查明,被害人黄某增曾因脑梗于2024年5月13日在南宁市某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诊断其患有糖尿病、肝功能异常等多种疾病。
2025年9月11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梁某权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梁某权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头部遭受暴力殴打为死亡的主要原因,自身疾病为死亡的次要原因。梁某权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梁某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08万元。
一审判决后,梁某权不服,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量刑过重。
2025年12月10日,广西高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被害人自身疾病为次要死因这一情节,上诉人再以此要求从轻处罚,于法无据。黄某增的死亡,属梁某权实施故意伤害犯罪的行为后果,而非其主观故意的内容,倘若行为人主观上已有致死的故意,则依律应构成故意杀人罪。自首酌定从轻情节,原审已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本只是一场简单的电动车刮擦,并没多少损失,双方各退一步,各回各家,就什么事情都没有了。
梁某权却抑制不住冲动这个魔鬼,最终酿成悲剧,不仅造成一人死亡,自己也要在牢里度过漫长的岁月,实在令人深思。
世上没有后悔药,这起案件提醒我们,法律这道红线,什么时候都逾越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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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