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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4月3日),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发布【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南宁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南住建规〔2026〕2号】(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共十三条,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定价原则、价格构成、审批程序等。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2026年3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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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zjj.nanning.gov.cn/xxgk/fdzdgknr/zcwjcx/t6593124.html
为切实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的严肃性,强化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夯实主体责任、优化管理流程、提升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精神,现就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是指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审查合格或完成质量安全承诺后的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修改。
二、本通知适用于南宁市市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已开工建设但未竣工的工程,在通知施行后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适用本通知。
三、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或完成质量安全承诺后,应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情况下,确需修改的,凡涉及发改、财政、规划、建设、人防、环保、市政公用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内容的变更,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同意。
四、房屋建筑工程已销售部分需进行施工图设计变更时,其变更内容如涉及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设计变更”相关约定条款的,还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五、对于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3号令)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查内容的变更,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广西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监管平台申报设计变更内容,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送原审查机构审查。涉及消防安全性的变更,应重新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手续。
六、各参建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职责,对施工图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严格论证把关,完善变更审核流程。
七、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八、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设计变更管理程序,在进行设计变更时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现行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九、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现行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变更文件审查,并对审查质量负责。
十、施工单位应按符合规定要求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变更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缺漏以及不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
十一、监理单位应按符合规定要求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监理,对工程施工过程中擅自进行的变更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
十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勘察、设计变更文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有相关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市辖各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四、本通知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30日止。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修订情况解读如下:
一、《通知》原第一点“本通知所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是指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修改”修改为“本通知所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是指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审查合格或完成质量安全承诺后的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修改”;《通知》原第四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应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进行修改。”修改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或完成质量安全承诺后,应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进行修改”。修改理由:根据《2021年广西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企业开办专项实施方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免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项目类型清单的通知》(桂建设〔2021〕2号)、《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免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项目类型清单的通知》(南住建〔2022〕824号)要求,对列入免于审查项目类型清单范围内的项目,建设单位决定不进行审查的,实行施工图设计质量安全告知承诺制,需在广西数字化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信息系统上传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作为备案依据。
二、《通知》原第四点“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情况下,确需修改的,除一般性变更外,凡涉及规划、建设、人防、环保、市政公用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内容的变更,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同意。”修改为“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情况下,确需修改的,凡涉及发改、财政、规划、建设、人防、环保、市政公用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内容的变更,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同意”。修改理由: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为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增加发改、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事项内容。同时,为避免“一般性变更”的定义存在模糊地带,删除原通知的“一般性变更”。
三、《通知》原第六点“对于重大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原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并出具审查合格书后,由审查机构(或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及相关材料报工程原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修改为“对于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3号令)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查内容的变更,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广西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监管平台申报设计变更内容,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送原审查机构审查。涉及消防安全性的变更,应重新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手续”。修改理由: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广西数字化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工作》(桂建函〔2020〕156号)要求,目前在使用数字化审图系统开展施工图联合审查后,信息系统已对施工图联合审查进行了过程留痕,具备在线监管功能,已实现办理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的功能及要求,不需要再另行办理备案手续。
四、《通知》原第九点“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设计变更管理程序,在进行设计变更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要求。”修改为“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设计变更管理程序,在进行设计变更时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现行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修改理由:与《通知》原第十点的保持一致,完善表述。
五、《通知》原第十三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审查通过后的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文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修改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勘察、设计变更文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修改理由:前文删除“重大变更”定义,完善表述。
六、《通知》原第十五点“本通知自2020年7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16日止”修改为“本通知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30日止”。修改理由:重新规定修订后《通知》的有效期限。
【延伸阅读】
信息来源: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等; 本文仅为个人观点,不代表所在企业观点; 公众号“ 广西地产大数据“ 微信号(gxdcdsj)”综合编辑,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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