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追偿权纠纷
案 号:(2018)桂0105民初6588号
发布日期:2019-11-15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桂0105民初6588号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文,广西桂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芬,广西金懿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京美林美容美体苑,住所地:南宁市。
经营者:阮林英。
被告:阮林英,女,1976年10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凭祥市。
第三人:苏海莲,女,195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第三人:广西南宁亨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德西路7号嘉士涌金广场1911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艺。
第三人:南宁市菲丹美容院,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18-2号风尚·住宅楼1211号。
经营者:**。
第三人:轻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长江大道315号创新大厦第5层B502室。
法定代表人:申辉。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与被告南宁市京美林美容美体苑(以下简称美体苑)、阮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15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和本案事实,本院依法追加苏海莲、广西南宁亨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耐公司)、南宁市菲丹美容院(以下简称菲丹美容院)、轻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易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并于2019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文、吴海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体苑、阮林英,第三人苏海莲、亨耐公司、菲丹美容院、轻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投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美体苑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30000元;2.被告美体苑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元(欠款额×10%);3.被告美体苑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3150元(按欠款额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9年3月15日,并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被告阮林英对被告美体苑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诉讼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垫付宝是由原告推出的,由原告替买方会员(以下简称用户)向卖方会员(以下简称商户)垫付消费款,再由用户在还款日前偿还垫付款的服务。要享受垫付宝服务。首先要在垫付宝网站注册成为垫付宝会员,注册成功后,原告会为会员分配唯一的垫付宝账户,并由会员本人设定登录密码。垫付宝会员分为两类,一类为买方会员,其出于消费目的,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即称用户,另一类会员是卖方会员,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称为商户。由于垫付宝是为用户垫付消费款,故对用户还规定了授信程序,用户注册成为会员后,要和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提供抵押财产,并签订授权书、担保函等,原告根据用户提供的财产情况,授予其一定的信用额度,并在其账户中形成账单日、还款日及授信额度等内容。在授信额度范围内,原告可以替用户垫付消费款给商户。垫付款项的方式是原告将与交易金额等额的垫付宝额度在扣除向商户收取的服务费(垫付消费额的2%或2.4%)后,划拨到商户的垫付宝账户中,商户收到额度后,既可用额度到其他商户处消费,也可选择向原告申请提现。对用户而言,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不计利息,不收取任何费用,但用户须依约在还款日前将原告垫付款如数归还原告,如果逾期,须依照《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对商户而言,原告依照《垫付宝交易协议》的约定,向其收取所垫付消费款一定比例的服务费。本案被告美体苑为垫付宝用户,2017年10月27日,被告美体苑在商户亨耐公司处消费7笔,合计金额30000元。但此后被告美体苑未将垫付款归还给原告,被告阮林英也没有承担担保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原告就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1.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证明原告为被告垫付消费款项的事实;2.《不可撤销连带担保函》,证明被告阮林英为被告美体苑向原告提供连带担保的事实;3.《授权书》(2份),证明被告美体苑授权被告阮林英办理银行储蓄卡,作为被告美体苑偿还《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等合同款项的付款卡和接受原告付款的收款卡,及被告阮林英授权银行等其他第三方支付机构按指定从其银行卡扣款用于履行《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等项下债务;4.垫付宝网站后台记录的会员注册信息界面截图,证明被告美体苑注册成为垫付宝会员的授信额度、账单日、还款日、手机号等信息;5.垫付宝账单记录明细表,证明被告美体苑历史账单还款记录及被告美体苑于2017年10月27日在垫付宝平台消费30000元,逾期归还给原告0元,并产生违约金的事实;6.垫付宝网站后台记录的会员和商户的交易记录截图,证明被告在商户处交易及原告替被告垫付交易款项的事实;7.客户短信管理列表,证明原告为垫付宝平台的会员进行短信交易、还款、充值的依据;8.商户提现时原告给商户转账的银行付款凭证及业务回单,证明被告先与亨耐公司交易,商户亨耐公司与菲丹美容院交易,菲丹美容院将垫付宝账户中的额度从现金账户转到轻易贷账户再转他人的事实;9.照片,证明2016年8月23日,由被告在《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上签名;10.合作协议,证明原告已实际支付款项。
被告美体苑、阮林英,第三人苏海莲、亨耐公司、菲丹美容院、轻易公司没有提出书面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对原告围绕诉讼主张依法提交的证据,本院依法进行认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美体苑、阮林英,第三人苏海莲、亨耐公司、菲丹美容院、轻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各项证据来源合法,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能够证明其主张,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和原告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的案件事实:2016年8月23日,被告美体苑作为乙方与原告(作为甲方)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约定乙方自愿在甲方指定网络平台(即垫付宝网站)注册成为会员,甲方及垫付宝网站即为乙方网上授予垫付宝账户,甲方根据乙方向垫付宝网站所提供的资料以及自身实际情况,向乙方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该额度用于乙方到垫付宝会员处消费使用。乙方在垫付宝网站取得了会员资格并取得了信用额度,即领用了垫付宝(垫付卡)服务,乙方使用垫付宝账户内的信用额度进行消费,就对甲方负有偿还垫付款项的义务。还约定有以下的内容:乙方应按照垫付宝网站上乙方和甲方达成的其垫付宝账户账单日、还款日以及垫付宝网站约定的时间、方式等核算账单,并按时足额还款,并遵守垫付宝网站发布的垫付宝还款规则。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的,乙方须按其欠款总额的10%向甲方交纳当月违约金,且乙方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甲方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同日,被告阮林英向原告出具《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自愿为被告美体苑在领用合约项下对原告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领用合约签订后,原告向被告美体苑提供授信额度,被告美体苑的轻易贷账户显示:授信额度30000元,账单日每月28日。第三人苏海莲、亨耐公司、菲丹美容院为垫付宝的商户(或用户)。2017年10月27日,被告美体苑用垫付宝授信额度与第三人亨耐公司发生交易,交易金额30000元。同日,第三人亨耐公司以其垫付宝授信额度(包括其取自被告美体苑的授信额度)与第三人菲丹美容院发生交易。在此之前,第三人菲丹美容院已向轻易公司付款。2017年10月30日,菲丹美容院将授信额度转账给第三人苏海莲。尔后,苏海莲将授信额度进行提现,同时,轻易公司已将款项支付给被告第三人苏海莲。因被告美体苑未偿还款项给原告,原告诉至本院,形成本案的诉讼。
另查明:原告(甲方)与轻易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于2015年1月1日达成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双方达成一致,甲方会员可将其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获取的垫付宝额度用于其在乙方轻易贷平台账户理财或支付相关费用,也可用其在乙方轻易贷平台账户的理财金额偿还其所欠甲方垫付的消费款,甲乙双方根据上述流转情况,据实以等额现金进行结算。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内容,原告为被告美体苑的消费提供授信额度,在被告美体苑利用该额度进行消费后,由被告美体苑分期向原告进行偿还,原告与被告美体苑之间形成借贷关系,本案立案时将案由预定为追偿权纠纷不妥,应变更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案由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诉讼上的权利。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美体苑之间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严格履行约定义务。原告已依《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为被告美体苑提供消费授信额度,被告美体苑利用该授信额度进行消费后,原告通过其合作单位轻易公司最终兑现了授信额度,实际上原告已为被告美体苑提供了款项,而被告美体苑此后未向原告偿还,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被告美体苑偿还借款3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原告的第二、第三项诉请实际上均为逾期还款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现原告、被告美体苑约定,被告美体苑逾期的当日,被告美体苑支付欠款总额的10%作为当月违约金,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原告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由于该约定的违约金总额超过了年利率24%,本院按年利率24%计算原告诉请的违约金。因被告美体苑自2017年10月27日用授信额度消费后均没有依约还款,故被告美体苑应向原告支付的违约金为: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被告美体苑还清欠款本金之日止。
被告阮林英向原告出具《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自愿为被告美体苑在领用合约项下对原告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阮林英对被告美体苑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宁市京美林美容美体苑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金30000元;
二、被告南宁市京美林美容美体苑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南宁市京美林美容美体苑还清欠款本金之日止)。
三、被告阮林英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04元,公告费1130元,由被告南宁市京美林美容美体苑、阮林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请选“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里注明“竹溪支行”)。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林 尧
人民陪审员 罗卫娟
人民陪审员 利 萍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莫惠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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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