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南宁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等有关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及《南宁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南府规〔2024〕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入管理等有关事项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调整为:本市户籍家庭,公交司机、环卫工人、辅警、城管协管员、交通协管员等从事城市公共服务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企业引进人才。
二、本市户籍家庭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常住户口登记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在本市市辖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2平方米。
三、本市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城市公共服务的公交司机、环卫工人、辅警、城管协管员、交通协管员等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含聘用)及企业引进人才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收入条件取消,社保条件由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调整为申请前12个月内(含当月)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累计缴纳3个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且申请时处于参保状态。
四、单身人员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龄条件由年满30周岁调整为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
五、无房户家庭报名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入围选房排序在有房户家庭之前。
六、取消1人户家庭只能报名二房及以下户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限制,1人户家庭报名三房及以上户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入围选房排序在2人及以上家庭之后。
七、本通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市辖县(市)可参照执行。
八、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南宁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南府规〔2024〕21号)一致。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