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聊的事,应该不少老板的公司都在干吧:
你是不是觉得都是自己的公司,让员工在 A、B 两家关联公司之间随便干活,工资哪家方便哪家发没毛病?
是不是觉得没签变更合同、社保代缴都是小事,反正都是自家业务?
醒醒吧!
现在很多老板栽就栽在这种 “想当然” 上。
关联公司混同用工,一旦被认定,一家公司欠薪、违法解除,所有关联公司都得连带担责,赔工资、赔赔偿金,最后把几家公司的家底都搭进去。
今天我就拿个案子给各位老板讲清楚,关联公司混合用工到底怎么认定,看完别再踩这种低级坑了!
案例回顾
傅文涛入职南宁一家科技公司,干的是技术活。
南宁公司这老板可能觉得,直接签合同、交社保太死板,成本也高。
于是,前两个月南宁公司自己发钱,到了第三个月,通过一套所谓的“业务承揽协议”,让河南的一家合作公司代发工资。
老板的如意算盘是这样的:合同没签,工资是河南公司发的,名义上这人就是河南公司派过来的,或者是“灵活就业人员”。
万一哪天要裁员或者出了事,南宁公司完全可以推得干干净净。
结果傅文涛离职时,当月工资三千多块没谈拢。
小伙子一纸诉状告到仲裁,南宁公司在法庭上还觉得挺稳:“法官你看,我账上没这个人,税也不是我报的,工资更是河南公司发的,他就是个临时工!”
结果呢?
法院两级判决,旗帜鲜明地判定:劳动关系就在你南宁公司!
理由很简单:人是在你这儿上班的,活是给你干的,考勤是你管的。
南宁公司不仅要付那三千块工资,还要因为没签合同,倒赔2.9万的双倍工资差额。
老板本来想省点事,最后却多赔了一笔钱,纯属自找的!
法院怎么认定混同用工?
三个标准,各位老板赶紧对号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