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行为,促进管道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的中期评估管理工作。对于县(市)级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的中期评估管理可参照执行。
对已取得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但未签署特许经营协议的,可按照本办法进行评估。
第三条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评估部门,负责下列工作:
(一)组织制定评估管理办法、评估标准及评分表;
(二)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开展评价工作;
(三)组织成立考核小组,负责审查第三方机构提供的评估报告等工作;
(四)公示考核结果并报送有关部门。
第四条 评估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开展特许经营中期评估并编制评估报告。
第五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中期评估主要包括:
(一)燃气设施建设及管理;
(二)产品质量与供应保障能力;
(三)燃气场站运行及管理;
(四)燃气管网运行及管理;
(五)安全生产管理及应急能力;
(六)服务质量及用户投诉受理;
(七)成本、价格的控制和执行。
(八)扣分项。
具体考核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根据实际需要,考核内容及标准可适时调整。
第六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做好特许经营中期评估的相关工作,提供评估所需相关资料,配合做好评估现场查验。
第七条 特许经营企业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评估部门应当告知特许经营企业补齐相关材料,特许经营企业在收到补充材料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齐相关材料。
第八条 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评估部门应当组织对评估程序及评估报告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评审,评估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通过后由评估部门将评估结果在官方网站公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评估部门应及时受理并书面回复处理意见。评估考核结果经核查确有错误的,予以撤销或者纠正;评估结果经核查无错误的,予以维持。
公示结束后,评估部门应当将评估结果书面告知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
第九条 企业经营情况评估按照《防城港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中期评估评分标准》(见附件)评分。
评估结果为75分及以上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要进一步加强设施建设,提高管理水平,规范经营行为,做好燃气服务保障。
评估结果为75分以下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对照评估意见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评估部门,评估部门视整改情况,重新组织评估,重新评估产生的费用由各企业自行承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拒不整改或未完成整改,整改后重新评估结果仍未达到75分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确需进行临时接管的,应由评估部门在公示结束后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按有关法律规定程序组织。
第十条 特许经营企业应当针对评估中被扣分的工作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在评估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措施报送市燃气主管部门,并于整改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整改完成情况报送市燃气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估结果视为不达标:
(一)擅自转让、出租、质押特许经营权的;
(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五)因气量合同签订不足或燃气经营企业自身原因,导致居民用户停止供气达3000户及以上或企业总供气户数10%及以上,且连续停止供气时间超过24小时的;
(六)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应当取消特许经营权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确需进行临时接管的,应严格按照临时接管预案执行,合理选择临时接管单位,并签订临时接管协议。临时接管期限最长为6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1年。
临时接管单位应当制定临时接管工作方案,保证管道燃气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经评估部门审查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涉及国家安全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