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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演唱会经济呈现火热态势,许多明星的演唱会门票“一票难求”,有些粉丝不惜加价找“黄牛”“代抢”或以高价购票,却忽视了背后潜藏的法律风险与财产安全隐患。广西南宁市武鸣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找“黄牛”购票引发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件。
陈某因购买2025年1月某歌星在迪拜的演唱会现场门票需要,于2024年11月与黄某联系,委托其帮忙购买演唱会门票。后黄某建立沟通微信群,并安排陈某与其方人员对接具体购票事宜。同年11月18日至12月17日期间,陈某通过微信向黄某转账共计80300元,用于购买27张演唱会门票。12月19日,陈某在微信群中询问订票进度,黄某方人员表示“在途,预计明天送达”。直至演唱会举办完毕,黄某未依约向陈某交付演唱会门票,亦未退还购票款。陈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黄某返还相关购票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原告陈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等证据,证据的来源、形式符合法律规定,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合法的委托合同关系。被告收取了原告支付的演唱会购票款,应按照约定向原告交付演唱会门票,但直至演唱会举办完毕,被告仍未履行交付演唱会门票的义务,其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被告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黄某向原告陈某退还购票款项803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通过微信沟通并转账购买演唱会门票,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黄某作为受托人应当依照约定向陈某交付演唱会门票。但黄某收取购票款后,未依约交付门票,也未退还钱款,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消费者购买演唱会门票或其他服务类有价票证,应当首选官方售票渠道,自觉抵制“黄牛”倒票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切勿轻信所谓“内部渠道”“代抢包中”等不实宣传,更不要轻易向身份不明、缺乏资质的个人或机构支付大额钱款,否则可能面临“钱票两空”的风险。一旦产生纠纷或发现自己被骗,应保留好转账记录、聊天截图、对方身份信息等相关证据,及时报警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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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编辑丨海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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